2013年9月1日 星期日

意外---國人外傷住院 機車車禍比例最高

國人外傷住院 機車車禍比例最高

 

騎機車及開車者 特別需要安排意外險   
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09/03/22 04:09
記者魏怡嘉/台北報導
一項研究指出,國人外傷住院的最主要原因是交通事故,佔3其中又以騎機車受傷比例最高,受傷部位以頭部最多。急診醫師表示,雖然騎機車要戴安全帽政策已實施多年,但相對於其他外傷住院原因,因騎機車傷到頭部的比例還是較高。
成大附設醫院急診部主治醫師簡立建在亞洲外科醫學會發表「全國外傷流行病學之研究」指出,這項研究主要利用健保局20012003年全國因外傷事故住院病患的健保申報資料進行分析。由於健保的納保率高達96%,可說是一個完整的外傷流行病學人口的基礎普查。
簡立建指出,這3年內共有846053人次住院,其中男性有509290人次、佔60.2%,女性則有336763人次、佔39.8%。分析外傷住院原因發現,機車車禍或摔傷比例最高、佔16.8% ,其次是開汽車受傷、佔13.4,高處跌落佔3%,腳踏車及行走分別佔1.7%及1.6%。顯然交通意外仍是民眾外傷住院的主要原因。
至於受傷部位上,以頭部外傷居第一位、佔20.8%;頭部外傷包括腦出血、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及腦外傷等,其次是脊椎外傷佔5.4%,再者為胸部外傷佔4.4%,以及腹部外傷佔2.4%。
分析死亡人數,共有5148人次住院死亡,其中男性佔69.5%,死亡率為0.61%,死因以蜘蛛網膜下、硬腦膜下及硬腦膜外出血佔最多,約近一成,其次是心臟血管系統問題,及外傷後肺部功能不足。
簡立建表示,了解國人外傷住院的主要原因之後,不僅可以提供相關單位做為制訂防範政策的參考,也同時提醒民眾注意避免,十次車禍九次快,即便戴了安全帽還是要小心騎車。
 
 
 
受害者可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工商時報/馬婉珍
2009.4.9
 開車撞人致死事件時有所聞,更有不少肇事者,不但逃跑更
遑論賠償責任、採取冷漠態度因應。專家提醒,受害人可依保
險法第94條之規定,在法院判決確定當天起算2年內,執行請求賠償權,以爭取應有的權利。
 數年前,一位大學生遭碾斃,肇事者冷淡以對,卸責的態度,
讓氣憤的家屬告上法院,法院二審定讞,判賠數五百萬元,但
肇事者雖投保第三責任險,卻不願理賠。
 台壽保產險理賠部副理郭耀祖表示,受害者可依判決行使請
求權,向保險人爭取理賠。因為根據保險法第94條第2項之規
定,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確定時,無須
經由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第三人即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保
險法第94條第2項規定,直接向保險人(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賠償
金額。
 郭耀祖進一步解釋,不論是強制險等社會保險、或是第三人責
任險等商業保險,受害人對於被保險人(肇事者)或保險公司(產險業者),都可享有直接請求權,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向保險人爭取給付賠償金額。
 而請求權的時效,是在事故發生當日起算的二年內行使,但若進入法院訴訟期間,則請求權的時效應中止計算,至判決確定時,也就是賠償責任確定、賠償金額也確定之日,便重新起算2年的時效,讓受害人行使請求權
 假設是在2009年元月一日判決確定,則請求權時效將至2011
元月一日截止。
肇事者若遲遲不願向保險公司辦出險,當產險公司收到法院判決後,可要求被保險人辦理出險紀錄。
 旺旺友聯車險部指出,以該案例所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來看,該責任險提供每個事故最高總額500萬元、每人傷亡最高250萬元的保
障,也就是說,若在同一事故中,造成二人以上傷亡,產險公司最高賠償500萬元,而這次事故釀成一名大學生死亡,受害者可向保險公司爭取250萬元的賠償,其餘金額必須由肇事者負起賠償責任。
 
 
 
車禍筆錄寫清楚 有助理賠
經濟日報/邱金蘭
2009.4.9
小陳(化名)去年6月騎機車回家,剛好碰到前方機車懸掛的物品掉下來,小陳緊急煞車,但還是壓到掉落的物品,導致機車打滑,機車傾倒時小陳很自然用左手撐地,結果左手骨折、韌帶斷裂。
事後小陳跟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的保險金,但保險公司認為小陳的狀況屬於單一車輛事故,因此不理賠。
保險公司認為,據小陳填寫的保險理賠申請書,出險肇事經過確是因前方機車物品掉落地上,小陳緊急煞車壓到物品才受傷。但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事故」。
保險公司因而主張,小陳的是因為沒注意到前車狀況才壓到路面障礙物並受傷,並沒有乘客或第三人受傷,因此保險公司沒有辦法給付保險金。
但小陳認為,這次事故確實是兩輛行進中的車輛造成的交通事故,他也因此受傷,前車駕駛人還親自跟他致歉,並在派出所備案,保險公司沒有理由不賠,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保發中心調處認為,從肇事雙方在警方派出所內的和解書,可以確認是因前車掉落物品才讓小陳受傷,因此保險公司主張的屬單一車輛交通事故不無疑義。
況且,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單條款第3條「承保範圍」規定:「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本公司應依本保險契約約定,對請求權人給付保險金。」因此交通事故的認定,並不以車輛動態行駛中,由車體碰撞導致的事故為限。
小陳因前車物品掉落,導致機車打滑跌倒受傷,應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的交通事故,不是單純的單一車輛事故。保發中心建議,保險公司應理賠保險金給小陳。
保戶可注意,強制汽(機)車責任險理賠最多的爭議點在於是單一車輛的交通事故,還是與其他車輛導致的交通事故。
以小陳的情況來看,如果是小陳自己開車撞到電線桿,車上又沒有其他乘客,車外也沒有人因此受傷,只有小陳自己受傷,因為沒涉及他車「責任」問題,保險公司可不理賠。
保戶若碰到類似狀況,相關紀錄、筆錄製作過程最好清楚陳述實際情況,否則事後如果很難認定是不是單一車輛事故,可能損及保戶權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