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日 星期日

概念---保險無理拒賠 最高罰3百萬

保險無理拒賠 最高罰3百萬
 中央社/楊淑閔
 2010.12.08
行政院消保會發現,部分保險公司處理拒賠案件時,不僅未出具書面文件,甚至未說明緣由;行政院金管會已訂定規範,業者拒賠應說明原因,否則最高罰新台幣300萬元。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指出,接獲地方縣市政府反應,受理民眾申訴保險事故拒賠案件時,發現保險公司的處理程序「相當不妥」。
消保會並舉例,有一位保戶今年初向投保超過 3年的保險公司申請事故理賠,業者卻只以「歉難給付」一語帶過;讓民眾當場傻眼,憤而向消保官提起申訴。
另一案是有保戶向某保險公司申請住院理賠,該保險公司理賠部門也僅以電話詢問事故發生經過後,就把保戶寄送的理賠申請書全部退件了事,沒有任何說明。
消保會強調,由於部分消費者以為保險理賠程序本該如此,未再進一步尋求救濟,造成莫大損失;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已於1026日邀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產壽險公會召開會議,並決議請金管會督促壽險公會,儘速研訂保險公司拒賠案件應遵循的相關作業程序。
消保會說,金管會保險局已於112日 邀集壽險公會研訂「保險公司對拒賠或解除契約案件之處理原則」,規範保險公司須以書面(存證信函或書函)郵寄或專人轉送方式通知保戶,並應建立確認送達的管控機制(如雙掛號)。
同時,書面內容必須敘明拒賠理由及依據的法令或契約條款,若與醫療因素有關,須敘明被保人罹患的疾病或手術如何不符合條款約定;若與醫療因素無關,除須敘明拒賠理由及法令依據外,並應依個案援引間接或情況證據加以論述。
倘若拒賠或解約原因不宜具體指陳,例如隱疾或保險犯罪,保險公司得以原則性方式向保戶婉予解釋。
消保會提醒業者,一旦違反「保險公司對拒賠或解除契約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時,金管會將以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2項規定,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新生兒投保 別拖過年底
 經濟日報/蔡靜紋
 2010.12.08
轉眼即將到2010年底,有新生寶寶報到的家庭可別忘趁年底為寶貝規劃保險,除可確保保障外,保費也可列入明年報稅的扣除額;高資產父母也要把握時間善用每年免稅贈與額度,進行資產移轉計畫。
 
壽險業者表示,新生兒的保險規劃應優先納入醫療險及意外險,行有餘力再考量是否要購買儲蓄險。
由於小朋友不是家庭經濟支柱的來源,卻可能因為疾病衍生的醫療照護需求,對家庭經濟造成衝擊,因此先幫孩子規劃較高額度的醫療險,是比較務實的作法,不妨以住院醫療保險、手術醫療保險、意外險、意外醫療險、重大疾病保險等為規劃重點。
儘早規劃子女保險的另一個好處是「保費較便宜」,一般而言,新生兒的醫療險費用不致於太高,約2萬多元,即可買到基本的保障。

趁跨年前幫小寶寶規劃醫療險,除寶寶享有保障外,保費也可於明年5育報稅時列入2.4萬元的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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