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新解!出差不理賠 輸贏逆轉
聯合新聞/蕭白雪2011.09.26
羅姓台商赴大陸身體不適,包醫療專機返台治療仍不治。家屬依保險公司海外急難救助服務辦法規定,申請支付包機費一百多萬元被拒,提出訴訟。不過,一、二審對「旅行」的定義見解不同,判決逆轉。
一審認定「旅行」包括出差與觀光,即使羅赴大陸出差也適用海外急難救助服務辦法,判決保險公司應支付一百四十四萬餘元包機費;二審認為旅行是指「外出旅遊」,不包括海外出差或工作,改判保險公司勝訴確定。
羅姓男子多年前投保「安泰分紅終身保險」及「安泰醫療護照終身健康保險」。前年七月,羅姓男子赴大陸廣東時身體不適住院,醫師建議包機回台治療;家屬要求保險公司依海外急難救助服務辦法規定,提供緊急醫療轉送服務,被以不符「海外旅行」規定拒絕。但羅姓台商任職的公司代墊包機費,把羅送回台灣急救。
羅的家屬提告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包機費,並出示常用國語大辭典,強調「旅行」是指出門到別處去,應包括出差或觀光,即使羅赴大陸出差生病也應適用;一審因此判決保險公司應支付包機費。
但保險公司在高院審理時拿出教育部重編的國語辭典修訂本,強調旅行是指「外出旅遊」,相似詞是觀光、遊歷,與海外工作不同。高院據此認定,羅姓台商情況無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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