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邱金蘭
2008.11.27
2008.11.27
小張(化名)在92年5月跟保險公司投保定期壽險,並附加住院醫療日額給付附約及住院醫療保險附約;93年3月11日又參加公司的團體保險專案,跟同一家保險公司投保團體醫療險。
小張93年6月因「胸痛、心悸、甲狀腺水囊性病變」住院治療,93年7月又因嚴重骨盆腔沾黏,入院接受手術。事後,小張向保險公司申請住院醫療保險金,保險公司卻以投保前未據實告知為由,要求解除契約。
保險公司認為,小張投保前,曾在91年2月因「焦慮、恐慌症」到精神科就診,但投保時卻未針對保險要保書上所列的有無「精神病」據實告知;而且患有「精神病」的人也是團體保險不承保的對象。
因此,保險公司主張,小張投保的個人險部分,已違反據實告知義務,應解除契約,但醫療保險金已給付;團體險部分,則因小張有「精神病」而不具被保險人資格,契約自始無效,所以不給付。
但小張認為,現今社會有精神官能症的人很多,只差有沒有去醫院就診,保險公司以他患有精神官能症為由主張解除契約,實在沒有道理。小張不服氣,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焦慮、恐慌症應屬「精神官能症」的一種,而精神官能症屬於「精神疾病」,但與一般所稱的「精神病」並不相同。
「精神病」會有不合現實,無法以常理解釋的意念、想法或幻覺,常見的有精神分裂症、躁鬱症、重度憂鬱症及妄想症。至於「精神官能症」雖有精神、情緒、行為症狀干擾,但不會脫離現實,也不會有不合現實的妄想念頭。
因此「精神病」並不包含「精神官能症」,保險公司以小張投保前,曾因「焦慮、恐慌症」就診,就認為小張未告知的事項,是屬於要保書上的「精神病」,在認定上有待商榷,保險公司不應依此主張解除約契及契約無效。
從這個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一般人直覺上會以為「精神官能症」跟「精神病」一樣,但實際在臨床醫學上,兩者是不相同的;而且依照精神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兩者也是不同的疾病。因此,保戶若面臨類似的理賠紛爭,可以儘量爭取有利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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