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要求保險公司 拒賠理由須以書面說明
經濟日報/邱金蘭
2010.09.07
金管會最近發函要求保險公司,對於拒絕理賠案件必須以書面說明拒賠理由;並應提供變更後的契約,讓消費者清楚變更後的保單內容。
保險業者昨(6)日表示,最近消基會接獲不少消費者反映,指保險公司未說明清楚拒絕理賠原因。在消基會建議下,金管會特別發函,要求保險業對於拒賠案件,應以書面述明拒賠理由、依據的契約條款及相關法規,供消費者了解,以杜絕爭議。
保險局官員表示,對於拒賠的爭議案件,通常是保戶及保險公司有認知差異,因此保險公司有必要說明拒賠理由,減少可能的紛爭;保戶如果仍無法接受保險公司的認知,可以向保發中心申訴。
最近也有消費者向消基會反映,消費者跟保險公司變更契約條文後,公司未給予更改後的契約,還說金管會及保險局都同意不用給消費者更改後的契約。
豁免保費契約 要保人可終止
經濟日報/邱金蘭
2010.09.07
為兼顧被保險人及要保人權益,金管會修改規定,對不必再繳交保險費的豁免保險費契約,以後只要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就可以終止契約,不再像過去規定要保人不能終止契約。
此外,對於非保證續保的1年期健康險,等待期間保險費排除必須在承保的第一年就充分反映,以保障保戶權益。
保險業者昨(6)日表示,金管會最近修改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對於豁免保費的契約和終止契約規定增列彈性作法。
豁免保險費附約在發生保險事故後,要保人不需要再繳交保險費,被保險人可以繼續享有保險契約的保障,因此過去規定要保人不得終止豁免保費的主契約及附約。
金管會表示,考量要保人是保險契約的當事人,限制要保人終止契約的權利不盡合理,為兼顧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權益,新規定改為在經被保險人同意的前提下,要保人可以終止契約。
據了解,過去曾有要保人想要終止契約而無法終止的爭議個案,主管機關經與業者檢討後,決定給予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彈性空間,只要雙方協商達共識,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就可以終止契約。
保險業者指出,依規定,除癌症險及重大疾病保險外的健康險,契約等待期間最長是30天,健康險等待期間的保費應在計算基礎內排除。
對於非保證續保的1年期健康險,這次主管機關也特別明訂,等待期間保費的排除應在承保的第一年就充分反映。
業者表示,非保證續保的健康險,保險公司第二年未必會承保,且第二年續保時也不會有等待期間,因此必須在第一年反映。
此外,主管機關發現有部分保險公司對保險商品的解約費用,在保單送審時訂的標準跟實際跟保戶收的費用不同,因此這次特別增訂保險商品的解約費用應合理,且應在送審文件載明實際收取年期及各年期的解約費用率,避免保險公司送審時訂的費用跟實際作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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