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申訴單位】
1.金管會保險局網址~~~~~
總機:(02)8968-0899
3.財團法人保險發展中心~~~~~~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本中心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自101年1月1日起停止辦理保險理賠諮詢、申訴及調處業務
為因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施行,本中心自101年1月1日起停止辦理保險理賠諮詢、申訴及調處業務。惟消費者如於100年12月30日(含)以前已向本中心申請申訴調處經本中心受理正式立案者,仍由本中心續辦至結案為止。
金融消費者如有保險消費爭議,自101年1月2日起請逕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聯絡地址、電話及網址詳如下: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4號17樓(崇聖大樓)
電話:0800-789-885
網址:http://www.foi.org.tw/
為因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施行,本中心自101年1月1日起停止辦理保險理賠諮詢、申訴及調處業務。惟消費者如於100年12月30日(含)以前已向本中心申請申訴調處經本中心受理正式立案者,仍由本中心續辦至結案為止。
金融消費者如有保險消費爭議,自101年1月2日起請逕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聯絡地址、電話及網址詳如下: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4號17樓(崇聖大樓)
電話:0800-789-885
網址:http://www.foi.org.tw/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因商品或服務產生民事爭議時:
(一)您應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因商品或服務產生民事爭議時:
第一步驟
(許多金融消費爭議的發生可能來自於誤解或者處理不當,金融服務業應有機會對於發生的糾紛採取補救或處理,故當評議中心在受理爭議事件與作出評議決定之前,依規定請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
(二)或請電洽金融消費者申訴專線0800-789885我們有專人為您服務。
當您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給您。
第二步驟
但是,當金融服務業的處理仍讓您覺得不滿意(亦即,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超過30日仍未回覆給您(亦即,金融服務業逾30日不為處理者),請您在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除評議申請書、委任書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他方單獨代理書應提出正本外,其他文件或資料請以影本方式提供,於必要時方由本中心通知申請人提供正本予本中心參酌。
●此外,若您不知道如何填寫您的評議申請書,我們也準備了相關的範例,提供您參考。評議申請書--壽險(非理賠)範例
當您向評議中心提出評議申請後,若因故不想再讓評議中心處理,您亦可下載評議申請撤回書,於填妥內容後傳真(02-23161299)或郵寄至評議中心。
當您向評議中心提出評議申請後,若因故不想再讓評議中心處理,您亦可下載評議申請撤回書,於填妥內容後傳真(02-23161299)或郵寄至評議中心。
請您下載評議申請書後,填妥申請書內容及附上相關資料後郵寄(10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4號17樓(崇聖大樓)。
評議中心將秉持公平合理、迅速有效之精神,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http://www.foi.org.tw/content/business/step.html
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4.申訴管道:
(1) 財政部保險司: 電話:(02) 2322-8238 (2) 保險同業公會:電話:(02) 2651-2144 (3)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2) 2322-3273 (4)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電話:(02) 2755-6037
(1) 財政部保險司: 電話:(02) 2322-8238 (2) 保險同業公會:電話:(02) 2651-2144 (3)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電話:(02) 2322-3273 (4)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電話:(02) 2755-6037
[保險] 保險理賠遇爭議 找消保官護權益
【2007.02.27 工商時報】
自從全民健保實施後,個人醫療費用損失的風險,透過健保而分散於社會全體,也改變了商業保險中「住院醫療費用保險」的理賠型態,由實支實付型損害填補的保險,轉變為定額給付型非損害保險。該險種的設計帶有濃厚獲利色彩,誘發被保險人的道德危險,也讓保險理賠糾紛四起。
舉例來說,有被保險人李三罹患扁桃腺癌,因而接受腫瘤切除手術,並接受長期放射性治療而導致有張口困難、口乾、唾液功能喪失等後遺症,因西醫葯物治療無法有效改善,故透過中醫針灸治療,第一次B保險公司如數照賠,第二次B公司卻拒絕理賠,且要求李三如要獲得本次的理賠須簽立切結書「放棄以後中醫針灸門診理賠。」於是李三向相關單位提出申訴,B保險公司要求李三立此切結書是否合理?以本案例中要求被保險人立切結書放棄理賠權利,不合理也不合法,被保險人有權拒絕。
被保險人可以拒絕立切結書的原因
自從全民健保實施後,個人醫療費用損失的風險,透過健保而分散於社會全體,也改變了商業保險中「住院醫療費用保險」的理賠型態,由實支實付型損害填補的保險,轉變為定額給付型非損害保險。該險種的設計帶有濃厚獲利色彩,誘發被保險人的道德危險,也讓保險理賠糾紛四起。
舉例來說,有被保險人李三罹患扁桃腺癌,因而接受腫瘤切除手術,並接受長期放射性治療而導致有張口困難、口乾、唾液功能喪失等後遺症,因西醫葯物治療無法有效改善,故透過中醫針灸治療,第一次B保險公司如數照賠,第二次B公司卻拒絕理賠,且要求李三如要獲得本次的理賠須簽立切結書「放棄以後中醫針灸門診理賠。」於是李三向相關單位提出申訴,B保險公司要求李三立此切結書是否合理?以本案例中要求被保險人立切結書放棄理賠權利,不合理也不合法,被保險人有權拒絕。
被保險人可以拒絕立切結書的原因
一、被保險人確實罹患癌症,而且在有效期間內在醫院接受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起的併發症而必要的門診治療。
二、被保險人看中醫門診是因放射線治療後所產生的後遺症而採中醫針灸門診治療,保險人應對被保險人所受之損害應負填補責任。
三,在醫療險中,中醫門診並無明文約定除外,所以保險人須負保險責任。
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理賠爭議時,消費者可找消保官、保發中心或保險局申訴、調解、和解、仲裁、訴訟來解決爭議,如果一切非訟的方式無法解決,最後可訴諸法律,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如果保險的補償超過被保險人所擁有的保險利益,保險就不是保險而是賭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的性質較傾向損害保險,所提供的保障應是補償被保險人醫療費用的損失,而現行保單的內容大都以定額給付的方式,偏離了損害補償原則,使得保險理賠糾紛多,未來只有回歸損害補償原則才是治本之道。
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理賠爭議時,消費者可找消保官、保發中心或保險局申訴、調解、和解、仲裁、訴訟來解決爭議,如果一切非訟的方式無法解決,最後可訴諸法律,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如果保險的補償超過被保險人所擁有的保險利益,保險就不是保險而是賭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的性質較傾向損害保險,所提供的保障應是補償被保險人醫療費用的損失,而現行保單的內容大都以定額給付的方式,偏離了損害補償原則,使得保險理賠糾紛多,未來只有回歸損害補償原則才是治本之道。
(中華保險服務協會資料提供,黃惠聆整理)
金管會保險局有歷年理賠申訴的紀錄
http://www.ib.gov.tw/news3.aspx?ctunit=33
http://www.ib.gov.tw/news3.aspx?ctunit=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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