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意外險眉角多 酒駕肇事可不賠償
卡優新聞/張中昌
2011.05.11
意外傷害保險由於具有保費低、保障高的特色,再加上國人出國旅遊前,也有購買旅行平安保險的習慣,因此成為風險移轉的重要工具。不過金管會提醒,民眾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時,應確實注意並瞭解保險商品保障內容,以確保自身權益,避免日後發生爭議,尤其事故發生後,要儘速通知保險公司,並即早備齊文件申請理賠。
由於意外傷害保險保費低廉,保障範圍自然較一般壽險來得少,現階段大部分的意外傷害保險商品,都僅限於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時,被保險人身體蒙受傷害致使殘廢或死亡,保險公司才會給付保險金。換而言之,如果引起保險事故的主要直接原因非屬意外,例如是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保險公司是不負理賠責任。
金管會表示,在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依照保險公司的保單條款,會約定數日內通知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傷害程度,雖然每家保險公司訂定天數都不一樣,但一般都不會低於五天。
雖然超過五天以後通知保險公司,並不會損害申請理賠的權益,且保險契約所產生的請求權,均有「自請求權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的時效限制,但是時間拖得越久,有些事證越難確認,可能不利民眾權益,所以建議還是即早通知保險公司,避免糾紛。
另外,金管會也舉例指出,加保意外傷害保險還是會有除外責任,像是被保險人應特別注意飲酒後切勿駕車或騎摩托車,因為若被保險人酒駕釀成車禍導致自身傷亡,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保險公司是可以拒絕理賠的。
意外傷害保險的保費,會因被保險人職業類別而有所不同,風險性高的行業,收取保費自然較高,甚至有些行業被列為拒保範圍。假如被保險人的職業由低危險群轉行到高危險群的行業,須主動以書面通知保險業務員,讓保險公司依差額比例加收保費或退還保費。
如果被保險人轉行至高危險群行業,卻未以通知保險公司,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可以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也就是說保障額度會依比例縮小。
金管會認為,對於預算有限的民眾,投保意外傷害保險確實是不錯的選擇,但在投保時仍應審視保單條款,以及相關規定,避免日後衍生不必要爭議,導致自身的權益受損。
保意外險 事故5天內應通報
工商時報/王立德
2011.05.11
意外險已經成為國人基本保障險種,金管會昨(10)日提醒,國人申請保險金給付時,應注意2大重點,分別是傷害事故發生後,應在約定日數內通知保險公司,及請求保險金後,儘速完成請求手續,避免影響理賠權益。
金管會補充,以市面保單而言,通常都是傷害事故發生後,必須在5日內通知保險公司,闡明事故狀況及被保人傷害程度。且保險契約的請求權,都有「請求日起2年不行使,請求權消滅」的時效限制,因此提醒國人事故發生後,儘速檢具相關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金。
金管會提醒,保障範圍上,意外傷害險僅限於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被保人身體受傷導致殘廢或死亡,保險公司才需給付保險金,與一般人壽保險不同,而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不在給付範圍內。
而保險單條款中,除外責任及不保事項約定,也需特別留意,如果被保人因為除外責任所列的原因,或從事不保事項導致死亡、殘廢、傷害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可不負給付責任。
違規過馬路 婦撞成殘也有責
中央社/賴又嘉
2011.05.11
林姓婦人3年前因違規過馬路,遭1名機車騎士撞成中度殘障,林婦家屬提告求償。高院審理,認為騎士雖有疏失,但林婦違規穿越馬路應負70%責任,判騎士賠新台幣29萬餘元。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林姓婦人民國97年3月某日晚間在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過馬路時,違規橫越分隔島,1名楊姓保全員騎車經過不慎撞上林婦,林婦送醫後因頭部外傷、腦水腫陷入昏迷,並成中度殘障,林婦家屬因而提告,要求楊姓騎士賠償。
法院一審時,楊姓騎士主張,當時正準備右轉上光復橋,因此將注意力放在右方巷子,被害人卻突然從左方跑出,且穿著深色外套又違規過馬路,主張過失應歸責於被害人。
一審法官雖根據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認定肇事主因在於違規穿越馬路的被害人,但審酌楊姓騎士在肇事前騎在中間車道,並非內側車道,認為他應有時間注意被害人,應負30%過失,再扣除楊先前支付的16萬餘元及被害人已領得的保險理賠金69萬餘元,判決楊姓騎士應賠被害人2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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