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9日 星期五

新聞---教師所得替代率遞減 壽險籲以利變險補退休金缺口

教師所得替代率遞減 壽險籲以利變險補退休金缺口
蘋果即時/王立德
106.9.28
   今日是教師節,但根據最新通過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月退休金請領資格將延後至58歲,其餘教職員逐年延後至65歲;且未來年資滿35年的退休教師,所得替代率自75%將分10年逐年遞減調降到60%;「18趴優惠存款」將至2021年歸零,雖行政院日前拍板定案明年軍公教人員將睽違7年調漲薪資3%,但恐無法因應通膨風險。
  壽險業者建議,教師們退休配置仍須仰賴自身妥善規劃,建議不論是年輕充滿教學熱誠的「麻辣鮮師」或富有教學經驗的「資深教師」,都可利用商業保險等個人理財方式,如投保長年期或短年期利變型保險來補足缺口。
  富邦人壽表示,教師平均入行年齡是28歲,因此距離退休仍有三十年以上的時間,此階段資產配置首重穩健,可逐步來累積未來退休生活經費。富邦人壽建議25~35歲充滿教學熱忱的「麻辣鮮師」,可以選擇長年期繳費的利率變動型的保險商品,除了具備壽險保障外,另還有機會以宣告利率為基礎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特色
  年齡介於4050歲之間、已桃李滿門的「資深教師」來說,急需把握退休前的職涯黃金期,加速退休金儲備速度。富邦人壽建議不妨可選擇短年期繳費且有生存金的利率變動型還本險。

  年金改革後,已退休教育人員原有的18%優存,將從明年起逐年調降9%、至2021年歸零;領一次退休金者,則分6年調降,至2025年起降至6%(月退金額若低於最低保障金額32160元,仍維持18%優存利率)。針對未來將沒有18%優存的已退休「杏壇之光」教師,可能已經透過半輩子的努力為自己掙下一筆可觀的積蓄,富邦人壽建議已退休教師可投保即期型年金,將閒置資金轉換成源源不絕的「退休俸」,補足沒有18趴造成的養老金缺口,也不用擔心退休老本過早用罄或遭他人挪用的困擾。

新聞---教師所得替代率遞減 壽險籲以利變險補退休金缺口

教師所得替代率遞減 壽險籲以利變險補退休金缺口
蘋果即時/王立德
106.9.28
   今日是教師節,但根據最新通過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月退休金請領資格將延後至58歲,其餘教職員逐年延後至65歲;且未來年資滿35年的退休教師,所得替代率自75%將分10年逐年遞減調降到60%;「18趴優惠存款」將至2021年歸零,雖行政院日前拍板定案明年軍公教人員將睽違7年調漲薪資3%,但恐無法因應通膨風險。
  壽險業者建議,教師們退休配置仍須仰賴自身妥善規劃,建議不論是年輕充滿教學熱誠的「麻辣鮮師」或富有教學經驗的「資深教師」,都可利用商業保險等個人理財方式,如投保長年期或短年期利變型保險來補足缺口。
  富邦人壽表示,教師平均入行年齡是28歲,因此距離退休仍有三十年以上的時間,此階段資產配置首重穩健,可逐步來累積未來退休生活經費。富邦人壽建議25~35歲充滿教學熱忱的「麻辣鮮師」,可以選擇長年期繳費的利率變動型的保險商品,除了具備壽險保障外,另還有機會以宣告利率為基礎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特色
  年齡介於4050歲之間、已桃李滿門的「資深教師」來說,急需把握退休前的職涯黃金期,加速退休金儲備速度。富邦人壽建議不妨可選擇短年期繳費且有生存金的利率變動型還本險。

  年金改革後,已退休教育人員原有的18%優存,將從明年起逐年調降9%、至2021年歸零;領一次退休金者,則分6年調降,至2025年起降至6%(月退金額若低於最低保障金額32160元,仍維持18%優存利率)。針對未來將沒有18%優存的已退休「杏壇之光」教師,可能已經透過半輩子的努力為自己掙下一筆可觀的積蓄,富邦人壽建議已退休教師可投保即期型年金,將閒置資金轉換成源源不絕的「退休俸」,補足沒有18趴造成的養老金缺口,也不用擔心退休老本過早用罄或遭他人挪用的困擾。

新聞---【聰明買保險】繳600萬月領4萬 拆解躉繳投資型保單

【聰明買保險】繳600萬月領4萬 拆解躉繳投資型保單
鏡週刊
106.9.27
  最近在退休族中熱賣的「活著領錢、身故保本」保單,其實是躉繳投資型保單,這張保單就是一次將大筆保費繳清,然後等著每月領配息養老,對有大筆資金想保本、又想領比銀行定存多的人,的確很有吸引力。但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現在就告訴你,躉繳投資型保單沒說的祕密。
  在一次朋友聚會中,當大夥聊到退休金時,70多歲的戴先生突然神祕兮兮地說:「業務員介紹我買1張配息保單,一次繳交保費600萬元,現在每個月領4萬元當生活費,等我去見上帝時,保險公司還會退還總繳保費,可以說保本又節稅!」
  「哇!」大夥聽了羨慕又心動,紛紛打聽這是哪一張保單,這麼厲害!
  弄清但書避糾紛
  其實,戴先生買的是躉繳(一次繳清保費)投資型保單,完整的保單名稱叫做「變額萬能壽險」。這種保單特別受到高齡銀髮族的青睞,甚至有許多老人家把所有退休金全部都投入;也有一些是青壯年子女幫父母購買,自己當要保人,父母是被保險人,父母活著時,子女自己領配息,父母身故時,子女拿回躉繳的保費。
  目前幾乎各家壽險公司都有銷售該類保單,比較特別的是,今年這類型保單賣得特別好,根據壽險公會統計,第1季壽險型投資型保單初年度的保費收入為388億元,年增率高達89%,除了受惠全球景氣回溫之外,另一個原因就是「全球追稅」,造成鮭魚錢返鄉。像一名大戶在今年第1季,即一口氣拿出了新台幣2億元,購買這種躉繳的變額萬能壽險。
  問題是這類號稱「配息保本又節稅」的躉繳型保單,真的這麼好康?除月月拿現金,身故還能領回總繳保費?這當然是有但書的,如果沒有弄清楚但書,就把退休金貿然投入這類保單,大概又要釀成糾紛了。現在就帶著大家釐清這種保單的優缺點。
  優點1 :月月配息可當退休生活費
  要了解這種保單,必須先認識保單商品結構。以戴先生為例,他是在71歲時購買安聯人壽大吉大利變額萬能壽險,躉繳保費600萬元,壽險保額為606萬元,扣除所有費用之後,剩下約590多萬元,進入投資帳戶,全部投資1檔號稱年配息8%的平衡型基金。假設基金績效穩定成長,每年穩穩配8%的息,那麼戴先生確實每月可領到約4萬元現金。
  優點2 :身故時能拿回總繳保費
  由於這是1張壽險,所以只要在保單有效期間,戴先生不幸身故,他的受益人至少可以領回壽險保額,也就是606萬元的身故保險金,比當初戴先生躉繳的600萬元保費還多1%。達成戴先生希望保本、遺留財產給子女的心願。
  相對以上2個優點,這類保單的缺點為:
  缺點1 :配息可能來自本金 且不保證配息率
  當基金虧損,息收其實可能來自本金。保險本舖創辦人徐采蘩建議購買這類保單時,應詳看DM或說明書,注意是否有「保證本金」字眼,一般而言,投資型保單並沒有保本,基金投資本來就有投資風險、匯率風險等,且戴先生連結的這檔配息基金,網站也清楚寫著,有相當比重買非投資等級的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所以當基金虧損,拿本金出來配時,投資帳戶的錢就會縮水。而且基金公司不保證獲利,配息會隨著基金績效而變動。
  缺點2:保價金歸零保單恐失效
  徐采蘩提醒,買了這種保單以後,須定期關心保單帳戶價值的變化,因為如果基金發生虧損,保單帳戶裡的錢,除了要拿出支付給保戶的月配息金額外,還有每月產生的保單管理費、壽險危險成本等費用要繳付。
  最怕的是,基金持續虧損,被保險人年紀卻越來越大,每月被扣的壽險危險成本越來越多,使得投資帳戶裡的錢加速變少。當投資帳戶的錢歸零,無法支付每月保單各種費用時,這張保單就會停效(詳見躉繳配息保單第1問),保戶若2年內不補繳保費,這張保單將永遠失效。也就是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公司不會理賠身故保險金,過去所躉繳的保費化為烏有,無法達到期盼的保本功能。
  那麼,保單帳戶價值歸零,造成保單失效的機率有多高?公勝保經米樂事業部負責人何英翰說,這取決於連結的基金績效表現,如果績效好,保單帳戶價值歸零的機會非常低,幾乎可達到終身(99歲)有效;但如果超過70歲,躉繳的金額少,例如100萬元,且不幸選到績效差的基金,保單帳戶價值就有可能在幾年後歸零。
  所以何英翰建議,若要買這種躉繳投資型配息保單,躉繳保費至少要300萬元,這樣不僅每月配息金額較多,足夠當退休生活費,而且投資帳戶裡若連結的是投資級債券或平衡基金,將大大降低投資帳戶歸零的風險。
  總括來看,只要基金選得好,這種躉繳投資型配息保單確實有機會幫保戶達成每月配息,以及身故保本的2大利多。相對來看,如果選錯基金,2大優點就會變成缺點了。
  未必節稅需留意
  另外要留意的是,在節稅這部分,可沒有理專或業務員說的那麼肯定。CFP理財規劃顧問方士維拿出國稅局針對保單所訂定的實質課稅8大原則,包括:重病投保、躉繳投保、舉債投保、密集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投保、鉅額投保、保險給付低於已繳保費。
  70多歲的戴先生為例,即符合高齡投保、以及躉繳投保2大實質課稅原則,所以有可能身故後,這筆身故保險金將列為遺產,計算遺產稅。
  還有一種狀況,若青壯年子女為要保人,年邁父母為被保險人,萬一中途身故的是子女,這張保單帳戶價值裡面的錢算是要保人遺產,需計算遺產稅。
  方士維特別強調,保單沒有好壞之別,只有適合與不適合,若要講適合族群,這種躉繳投資型型保單,比較適合高資產族群購買,做為資產配置的一環,及當做退休生活費來源的一部分。至於能不能保本,就要看基金投資績效了。
  躉繳投資型保單3
  問:我怎麼知道保單何時會失效?
  公勝保經米樂事業部負責人何英翰答(以下同):
  如果看到保單帳戶價值一直縮水,就要特別小心,帳戶價值可上網查詢,另外,保險公司每季也會寄1次通知單給保戶。當帳戶價值歸零,保險公司會催告通知保戶繳交欠繳的保險成本、管理等費用,自催告通知單到達的隔天起30天內為寬限期,若過了寬限期仍沒繳納相關費用,保單就會停效。
  保單停效半年內不需提供可保證明即可申請復效(需繳清欠繳的保險成本、管理等費用),若在保單停效半年後到停效2年內申請復效,必須提供可保證明,倘被保險人體況達危險程度,保險公司可拒絕復效,保單就永遠失效。
  問:若買躉繳1,000萬元、身故保險金1,010萬元的商品,保單停效後,要補繳300萬元,補繳的這些錢,身故領得回來嗎?
  答:保戶再補繳的這300萬元,會在扣掉欠保險公司的費用後,進入保單帳戶價值,但保額不會增加。
  如果身故時保單帳戶價值只剩不到300萬元,身故保險金就會以保額或保價取其高,也就是受益人可領回1,010萬元保險金,而不是總繳保費1,300萬元。但每張保單規定不同。
  問:聽起來保單是否停效的關鍵在於基金,基金選得好,不會造成停效的困擾,那麼基金應該怎麼挑才安全?

  答:配置很重要,建議一般人可以全球投資等級債券、全球高收益債及全球平衡型基金為主要標的,若各配置1/3,可有效降低風險。

2017年9月26日 星期二

新聞---金融帳戶資訊交換 星國優先

金融帳戶資訊交換 星國優先
經濟日報/蘇秀慧
106.9.26
  台版肥咖法案(CRS)準備上路,財政部官員昨(25)日透露,我國與他國或地區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訊時程規劃初步分為三批次,第一批次鎖定已和我簽訂租稅協定、且已承諾按CRS自動交換國家。據了解,包括新加坡等23國。而財政部更力拚新加坡能夠成為和我國第一個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訊的國家。
  知情人士透露,財政部已向這23個國家釋出希望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的條約或協定。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志翔表示,23個國家分別是:新加坡、馬來西亞、以色列、瑞士、印尼、南非、荷蘭、盧森堡、澳大利亞、英國、法國、奧地利、紐西蘭、印度、義大利、瑞典、斯洛伐克、日本、比利時、加拿大、丹麥、德國、波蘭。
  知情人士指出,新加坡是第一個和台灣簽署租稅協定的國家,且和台灣關係緊密,可望成為第一個和台灣交換金融帳戶資訊的國家,財政部也全力爭取中。
  台版肥咖法案(CRS)準備上路,財政部正積極為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建置制度,相關作業辦法預訂年底前正式公告,並預訂在後(2019)年開始施行,最快在2020年即可與簽妥交換協議的國家展開第一次交換。
  根據財政部規劃,我國與他國或地區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訊的時程,初步將分為三批,第一批是與我國已簽署租稅協定,且已承諾按CRS自動交換國家的23個國家。
  第二批次是與我國已簽署租稅協定,尚未承諾按CRS自動交換國家,包括巴拉圭、吉里巴斯、匈牙利、塞內加爾、越南、甘比亞、史瓦濟蘭、泰國、馬其頓等九個國家。

  至於第三批次則是中國大陸、香港和澳門,主要是因台版肥咖法案(CRS)的法源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6項已將中國大陸、香港和澳門排除在適用範圍,未來將透過修改兩岸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授權雙方進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


2017年9月22日 星期五

理賠---保險Q&A/在室內停車場車禍有理賠?

保險Q&A/在室內停車場車禍有理賠?
聯合晚報/陳雲上
106.9.22
  Q:室內停車場車禍,有沒有理賠?一般住宅地下停車場(因屬私人產權,非公共道路)一旦發生車子相撞,雖可請警察到場處理,但是否與一般道路上出險的證明意義不同?或是只能提供自已車子「出險」的證明,無法做為對方出險的理賠求償證明?
  國泰產險協理陳信志表示,地下停車場因非屬道路,一旦發生車子相撞時,警方大多仍會至現場處理,開立當事人登記聯單或登載於警方工作紀錄簿,但警方不會進行事故初步分析研判。
  保戶若有投保車體險,保險公司可先針對本次事故受損部位進行修復賠償,保戶也可提供行車紀錄器或大樓監視器畫面供保險公司進行肇責研判。肇事責任的研判,重點還是回歸理賠人員事故調查與現場勘驗,並與兩造當事人聯繫事發經過以還原釐清事故原委。若對方也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雙方保險公司將會依各自調查結果進行協商,以解決爭端。
  Q:但有乙式、丙式投保車主擔心,就算事故結果是被撞,是否還是會以自已的保單出險,導致次年保費因出險紀錄而提高?
  國泰產業表示,經由保險公司事故調查,相關事證蒐集明確並可歸責於對方駕駛人者,保險公司於賠付後將會向對方進行代位追償,所以保戶本次車體險出險將不會計算肇事紀錄。

  至於保戶出險後,為證明自己本身並無肇事責任,同時避免影響保單次年保費,應配合保險公司事故調查,並主動提供人、事、時、地、物等相關紀錄、畫面或目擊證人,才能保障自身保險及理賠權益。

2017年9月21日 星期四

新聞---不怕老了沒人顧!長照三寶 小資、屆退族怎麼挑?

不怕老了沒人顧!長照三寶 小資、屆退族怎麼挑?
今周刊/沈瑜
106.9.21
  高齡化已成趨勢,做好老後的風險管理與財務規畫變得更重要。長照相關保險是許多人的選項,但若買得不夠或是選擇錯誤,反而花錢又沒保障。
  行政院前院長張善政曾向媒體透露,母親失智臥床10年,家人為了照料母親,奔波於醫院間,後來請了外籍看護,但很多事情仍須親力親為。有鑑於母親的前例,張善政去保了長照險,以降低獨子將來承受的照護負擔。
  隨著台灣人平均壽命的延長,未來每個人都可能在高齡階段成為被照顧者,不論是因為老化、意外、患病……。儘管政府祭出長照政策,但只提供基本的照護資源,而8月底,行政院准許保險業等企業可投資住宿型長照機構後,雖有望提升國內部分長照服務品質,但想享有品質較好的長照服務,所費不貲。此時,透過保險公司推出的長期照顧相關保險,包含被統稱為「長照三寶」的長期照顧險、特定傷病險與殘扶險,有機會轉嫁照護費用。
  不過到底該怎麼保、保多少才夠用?是大部分要保人的頭痛難題。
  試想,照護機構每月收費約2萬至4萬元,聘請外勞每月約2萬元,還有輔具、生活用品等消耗支出,算一算,長照支出每月合計就要4萬至8萬元。對此公勝保經鑫沄事業部總監孫羚沄表示,「不論是長期照顧險、特定傷病險或殘扶險,至少要保到將來能月領3萬元以上的程度,且應優先考慮終身險,以免保障中斷。」而且,這些保費隨著年紀增長而變貴,還可能因為既往症而拒賠,趁著年輕、保費相對便宜時投保,好過將來想保還可能保不到。
  以這個標準,每月3萬元以上的給付,到底要多少保費才夠呢?不同族群又適合什麼險種呢?以下分別就「長照三寶」說明:
  長期照顧險
  適合屆退且只有獨生子女者
  長期照顧險的優點是不管罹患什麼疾病,皆以「狀態」來判定是否理賠,「吃飯、穿衣、沐浴、行走、如廁、移位」,上述能力中,若喪失其中3種;或對時間、人物、地點3項中有兩項無法分辨,就達到理賠條件。但這樣的理賠條件幾乎是要達癱瘓程度或是中重度失智,理賠條件不易達到;且每次要請領定期保險金時,每年或半年須帶著行動不便的被保險人找醫師診斷,再提供醫師診斷證明書給保險公司,程序繁瑣,甚至一旦身體狀況漸趨好轉而不需要長照時,就中斷給付保險金。此外,大部分的長照險已內含身故保險金,平均來看,保費比起特定傷病險及殘扶險都貴。
  不過,還是有適合投保長照險的族群。台灣人壽商品一部副總經理賴玉菁建議,屆齡退休者為長期看護高危險群,其所得較高,可考慮投保終身長期照顧險;孫羚沄則解釋,長照險可作為資產移轉的工具,有「保本」的身故保險金,身故給付不列入遺贈稅中,可以遺產規畫的目標,將財富保留給下一代。

  更多精彩內容,請參閱最新一期《今周刊》(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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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張冠群:88年未翻修的保險法只修用詞對嗎

張冠群:88年未翻修的保險法只修用詞對嗎
蘋果即時/張冠群(政治大學法學院暨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
106.9.21
  日前,金管會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要求,擬研議修正《保險法》,擬修改其中5條,有「殘廢」文字的條文,創下金管會首次單純修正《保險法》「名詞」的先例。此乃為符合國際公約,修正對身心障礙者可能構成歧視的字眼,無可厚非,修法方向上,其實只要跳脫「須創造一替代性名詞」之思維,而以原本各險種殘廢給付之內容取代「殘廢」一詞,如將《保險法》第125條文改為「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身體或精神遺存障礙』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第131條改為:「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身體遺存障礙』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即可達到消除歧視與明確定義承保範圍的雙重目的。
  令人遺憾的是,這項「僅針對名詞修法」的創舉,卻也凸顯了主管機關對《保險法》的修訂,長期採取「能不修則不修」的態度。然而,我國《保險法》自民國18年制定以來,從來沒有大幅翻修,在解釋與適用上早已問題重重。茲簡單舉出以下幾點:
  ()關於「保險」的定義,沒有融入風險同一性、共同團體性與大數法則等保險的經濟特性,導致《保險法》涵攝範圍太過廣泛,很多類似保險的交易行為,例如計程車合作社的會員互助制度都可能因違反《保險法》而受刑事追訴。
  ()保險契約究竟屬於要式契約或不要式契約?契約是否以簽發保險單作為契約生效要件,或者交付保險單僅為保險人在契約生效後的義務?因《保險法》第1434445條的性質不明確,致使這個問題長期爭論不休,懸而未決,連最高法院不同庭之間見解都不一致。
  ()保險契約究竟屬於要物契約或諾成契約,亦即保險契約是否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為生效要件?《保險法》第21條規定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但第22條卻又規定契約生效後依「契約規定」交付。兩個條文存在根本的矛盾,導致現在實務上各個險種各彈各的調,也使契約生效與否的爭議一直以來層出不窮。
  ()關於「保險利益」的歸屬主體究竟是要保人還是被保險人需重新釐清。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歸屬主體,在英、日、《德國保險法》一致認為屬於被保險人,只有我國《保險法》第3條規定屬於要保人。另外,某些險種是否應排除保險利益概念的適用,也需要檢討。例如現行團體保險制度,《保險法》第16條沒有規定僱主對受僱人及其家屬有保險利益,按理說僱主不能為受僱人及其家屬訂立保險契約,否則契約無效,但我國團體保險制度卻行之有年,一直是以「違反《保險法》」的方式在運作。
  ()關於「複保險」隨資訊發達及未來金融科技發展與區塊鏈技術運用的成熟,是否需再區分善意與惡意複保險?未來若透過資料庫建置與區塊鏈交易紀錄的留存,保險人即不難查知被保險人的投保記錄,是否就不致於再發生《保險法》第37條「惡意複保險」的問題?又,現行《保險法》第37條關於惡意複保險契約無效的規定究竟是「第二個以下」的契約才無效還是「所有」契約均無效,也欠缺明確性。
  ()關於要保人投保前的據實說明義務,要保人違反義務的主觀要件究竟為何,是限於要保人「故意」或包括「重大過失」甚至包括「輕過失」?這從現行條文完全無法判斷。現行《保險法》第64條第2項規定,「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的要件,雖然立法理由中提及主觀要件為「故意」,但條文中的「遺漏」本身就是一種出於過失才可能構成的狀態,令《保險法》關於要保人違反義務的構成要件產生極大的疑義。此外,如果違反義務的構成要件限縮在「故意」,那麼因為過失而為不實說明就不是違反義務,保險人也就不得解除契約。但,倘若這不實說明的事項是保險人本來知悉後應該拒保的事項呢?若不許保險人解約,豈不是助長逆選擇?
  ()關於保險人的代位求償規定,在實支實付型的健康保險有無適用?日本及德國都有適用,何獨我國《保險法》第135條不分定額給付型與實支實付型均一體不適用?
  以上所舉者,僅長期以來《保險法》在解釋與適用上的疑義的冰山一角。主管機關會為了履行公約而「形式上」研議修訂《保險法》中的「名詞」,然對《保險法》上更多解釋適用上諸多的「實質重要」問題,長期知悉,卻未有推動修法的動作,令人費解。
  早在1780年時,法學哲大師邊沁就提出立法應符合「效益原則」(Principle of Utility),亦即立法需能產生利益、福祉與快樂才算是效益。更改法律條文中有歧視疑慮的用詞固然有效益,但,法律條文長期的疑義,導致司法實務見解不能統一,保險實務不理會法律自行操作,監理機關執行法律進退失據,又豈是立法效益的象徵?
  
  
在此誠摯呼籲:主管機關既然有心修訂《保險法》,則應參考2008年的德國與日本將《保險契約法》全面翻修的作法,將《保險法》解釋適用上的重大疑義,畢其功於一役全部解決,讓保險交易安全更能獲致保障,保險實務在法令依據無疑義下運作更為順暢,監理官執行法律時尺度更易拿捏,使《保險法》成為一部有效益的法律。


2017年9月13日 星期三

產險---獨董風險高 投保仍難完全轉嫁

獨董風險高 投保仍難完全轉嫁
工商時報/黃惠聆
106.9.12

  在股東意識抬頭之後,擔任獨立董事已不是「肥缺」,產險公司表示,由於各公司投保董監事責任險內容不一,能轉嫁的風險也不一,單是要求上市櫃公司幫忙投保董監事責任險,不見得可完全轉嫁,因此,獨立董事還是要慎選公司並且好好幫股東把關看管才是正途。
   產險公司相關主管舉樂陞案為例,該名主管表示,投資人保護中心在8月底時已向台北地方法院遞狀提出民事求償,求償對象包括該公司董監事及獨董及會計師等人,合計求償金額超過39億元。但是,一般上市櫃公司投保董監事責任險額度幾乎很少有投保那麼高的金額,因此,若法院判決的金額若超過產險公司承保的金額,都是該案的被求償人自行承擔。
   南山產險表示,董監事責任險的保額即為理賠上限,如董監事責任險保額10億元,就代表產險公司給付最高金額就是10億元,產險公司理賠項目大多包含調查費用、抗辯費用、相關損害賠償金與相關和解金額,實際理賠的金額仍依保險契約訂定承保範圍而定。
   
產險公司也強調,董監事責任險有一些「除外不保事項」,如「確定不法行為」則屬於董監事責任險除外不保事項,但在確定不法行為之前的抗辯費用,產險公司會先依保單條款預付,等最終判決有罪,保險公司即會向遭宣判有罪之董事或公司追討抗辯費用。
   除了「確定不法行為」之外,會依各公司情況或者依保費高低訂一些「除外不保事項」,產險表示,上市櫃公司不是有投保董監事責任險即可以將擔任董監事責任完全轉嫁給保險公司。

2017年9月6日 星期三

規定---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時,可同時免費申請將亡故者死亡登記資料通報到壽險公會

亡故親人保險理賠查詢 去年開辦已8萬多件申請
聯合報/黃國樑
106.9.6
  內政部上午表示,內政部去年91日起提供亡故親屬保險理賠查詢一站通的服務,上線11個月以來,已有8萬多件申請。如果民眾有親人亡故,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時,建議可一併免費申請查詢服務。
  內政部表示,考量到許多民眾因不知親友投保人身保險,未申請理賠,致自己權益受損而不自知,內政部為保障國人權益,自去年91日起提供亡故者親屬保險理賠一站通的服務,民眾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時,可同時免費申請通報壽險公會亡故者訊息,轉請保險公司清查有無投保人身保險。服務上線11個月以來,已經受理8萬多件申請。
  內政部指出,以往民眾面臨亡故親屬未交代保險事宜,須辦理過世親屬死亡登記後,另至壽險公會網站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除戶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郵寄到壽險公會協助交由各家保險公司清查,不僅作業冗長,還要負擔250元作為查詢人身保單費用1人次的工本費。
  內政部表示,為主動協助民眾申請亡故者親屬人身保險理賠事宜,自去年91日起民眾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時,可同時免費申請將亡故者死亡登記資料通報到壽險公會,經壽險公會交由各保險公司協助清查後,主動通知保險受益人辦理相關理賠給付,免除亡故者的保險受益人錯失申請保險理賠的狀況。

  依內政部統計,截至今年7月底,已經受理87026件申請,占該期間156425件死亡登記案件一半以上。內政部提醒有需要的民眾,可利用此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