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間留院」保險拒付 算住院判賠
聯合報/袁志豪
2015.09.21
李姓男子罹患躁鬱症接受「日間留院」治療,並申請保險理賠;保險公司指白天到院療養、晚上回家,並非「住院」,拒絕給付,李提告;新北地院認定日間留院也是住院,判保險公司給付李保險金79萬3000元。
新北市李男1996年投保醫療險,2013年11月因工作壓力罹患躁鬱症到台大就醫,醫師安排他日間留院,透過醫護、社工、心理和職能治療師照護,住院199天才恢復。
去年10月李男依合約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住院醫療保險金,但保險公司指稱,在病房住滿1日以上、接受侵入性、拘束性治療,並有醫護隨時巡查才是住院,李非住院,拒絕給付,李提告討公道。
保險公司另辯稱,合約註明「因精神疾病直接或間接所致的疾病或傷害,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法官認為此條文是指病患因精神疾病造成身體傷害住院,不包括為了治療精神疾病住院,未採信。
保險公司另辯稱,合約註明「因精神疾病直接或間接所致的疾病或傷害,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法官認為此條文是指病患因精神疾病造成身體傷害住院,不包括為了治療精神疾病住院,未採信。
法官也認為,保險契約有疑義,應採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以免具保險專業知識的保險人逃避契約責任;李的保約並無住院必須24小時住院或全日住院等文字,且醫師診斷李「確有住院必要」,李住院接受治療,就是契約所稱的「住院」,判保險公司理賠。
保險理賠爭議時有所聞,律師黃仕翰提醒民眾不要輕信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說詞;另申請保險理賠要在得請求之日起2年內行使,也要避免耗時談判諮商超過期限,喪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