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活動將納保 傷亡最多賠550萬
中時/蔡偉祺
2015.08.27
未來民眾從事水上遊憩活動將更有保障!觀光局新修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未來從事具營利性質的水上遊憩活動,業者都必須為乘客投保責任保險和傷害保險,一旦發生意外,遊客可獲得30萬元醫療給付、殘廢或死亡給付250萬元;若業者有過失,還有每人身體傷害保額最低3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200萬元的保障。
目前允許的水域遊憩活動包括游泳、衝浪、潛水,以及操作乘騎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立式划槳等活動,或由其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項目。
目前並未強制規定業者需投保,但因八仙塵爆後,觀光局考量提高民眾相關保障,所以也修法規定納保。
觀光局說,過去業者為遊客投保的多是責任險,就算發生意外,必須要證明業者有管理不當或設備有問題,求償不易;但未來只要從事營利性質的水域遊憩活動,不管是提供場地或器具的業者,除要求強制投保責任險外,也必須幫遊客投保意外險,只要發生意外,不論任何原因,都可獲得保障。
觀光局指,意外險的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每名遊客為30萬元,若是嚴重的殘廢或死亡給付,每名遊客則可獲得250萬元理賠;若業者本身也有責任,還可另外再獲得責任險理賠,其中,身體傷害每人最低保障300萬元、財物損失為200萬元。
觀光局強調,辦法經公告後,還要再報請行政院,最快年底前發佈實施,屆時若未依規定投保,可處罰3萬到15萬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