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1日 星期六

意外---蚊子奪命 算不算意外?

蚊子奪命 算不算意外?
134保險網
2015.01.30
  過去有則理賠糾紛案例,民國896月陸軍士兵鄭凱文進行野外操練時,遭恙蟲咬傷而感染叢林斑疹傷寒,旋即引起發燒、呼吸困難等重症死亡,當時承保國軍意外險的保險公司主張叢林斑疹傷寒為疾病,拒絕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家屬憤而對保險公司提告。
  自從有傷害保險以來,意外事故的判定爭議一直層出不窮,而原因不外乎是保險公司和保戶之間對於「意外」的解釋定義始終存在著落差。其實,「意外」是種概念,一般大眾對意外的普遍認知為偶然的、不可預知的突發事件,但保險公司對於「意外」則有更嚴謹的定義。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有進一步解釋意外事故為「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例如因高血壓、貧血暈眩而滑倒、落水,或是開車時因心肌梗塞無法控制車輛導致車禍等由疾病引起的意外事故,就不在傷害險理賠範圍。因為是疾病先發作而後產生的意外狀況,而非直接由外來引起的傷害,反之,車禍造成全身多處擦傷,但未即時就醫治療導致全身性感染致死,雖然感染而死為疾病範疇,但起因為非由疾病引起的意外車禍且感染為傷口曝露在空氣中所導致,為一連續、合理的過程,所以自然在承保範圍內。所以理賠上有個『主力近因』原則為判斷基礎。
  但是,疾病與意外常常是一體兩面的,舉例來說,因烈日曝曬中暑造成器官衰竭死亡、受驚嚇導致中風而死,以及路跑引起心因性猝死等,這類看起來是意外卻又不能排除疾病致死的事故,便容易衍生傷害險理賠爭議。而且萬一意外事故者本身若是有痼疾,更會增加理賠上的模糊點,例如癲癇患者失足落水,結果因為緊張導致癲癇發作而溺斃,或於海邊戲水時不慎擦傷導致感染海洋弧菌,但因患者帶有肝炎導致感染加劇而死,一般來說,保險公司都會主張事故原因雖為意外,但若非患者帶有痼疾,不會造成傷害,因此拒賠傷害保險金。
  保險公司以此為不理賠之理論究竟是否合理?有學者認為,海濱戲水擦傷等意外事故為患有痼疾的被保險人不可預見,如果因此引發痼疾並加重傷勢,保險公司不應以疾病為由拒絕理賠。意外事故除了符合「非由疾病引起」的原因外,還須符合外來、突發等條件。
  外來的定義
  是指相對於自身內部因素的疾病、器官老化、細菌感染以外的一切因素,如車禍、異物等外力撞擊;絆倒、滑倒;動物、昆蟲咬傷;外在環境的溫度、壓力變化,以及藉由病媒蚊、傷口或食物侵入人體的細菌,甚至經空氣飛沫傳播造成感冒的流感病毒,本來就不屬於人體,也應符合外來的條件。
  突發的定義
  一般定義為事故的發生是否為急迫、不可預見而無法避免,例如普通感冒的症狀漸進而緩慢,即不符合突發的定義,患有心臟病卻執意參加馬拉松,是可預見危險的發生,亦不符突發的定義。
  上述陸軍士兵被蚊蟲咬傷致死的案例進入司法程序後,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認為恙蟲為外來因素,而感染傷寒是被恙蟲咬傷後必然的結果,且遭感染致死並非鄭姓士兵所能預見,因此判保險公司必須給付傷害保險金。
  所以觀察國內法院對傷害險爭議的判決,大部分只要符合非由疾病引起、外來、不可預見,且與體傷、死殘的結果具因果關係,保險公司就必須理賠傷害保險金,至於被保險人行為的結果是否為可預見,或是最終的體傷、死殘是否以疾病為主因所導致,由保險公司負舉證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保戶的贏面通常較大。

  舉例來說,烈日下打高爾夫球中暑死亡,原因為烈日下打高爾夫,事故為中暑,結果為器官衰竭死亡。自願曝曬在烈日下打球雖然是故意行為,但中暑是由於外在的高溫導致體溫急劇升高,符合「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且中暑並非傷者自願也無法預見,至於器官衰竭的結果,為意外事故經合理且必然的連續過程所引發的疾病,綜上所述,中暑應為傷害險所承保的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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