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2日 星期六

法規---1月申報兩個年度、880萬贈與免稅額 記得帶存摺檢驗


1月申報兩個年度、880萬贈與免稅額 記得帶存摺檢驗

2018-12-21 12:35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
財政部表示,由於物價上漲累計不到調整門檻,108年度(2019年)贈與稅免稅額維持每人每年220萬元,和今年度一樣;課稅級距也不變。所以,要運用1月申報兩年度贈與免稅額的民眾可以準備了,父+母兩個年度合計可以贈與給小孩880萬元。
贈與稅課稅級距才於去年調整,去年到今年累計的物價漲幅還很低,本來就沒有預期會調整;倒是免稅額多年沒有調整,自98年至今還維持220萬元,民眾期待很久了,根據規定,期間物價漲幅累計超過10%才可以調高,今年物價穩定,計算下來還是沒有超過門檻,明年度免稅額仍維持220萬元。
儘管免稅額不變,詢問運用免稅額的人倒是多起來了,因為已接近1月是贈與稅申報旺季,今年度的免稅贈與剩約10天。高雄國稅局官員指出,最近每天總會接到詢問電話。
民眾最常用的節稅手法是分年運用免稅額贈與,將父母財富轉移給子女,國稅局官員表示,不少民眾會運用1月一次申報兩個年度的贈與。每人一年有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爸爸有220萬元,媽媽也有220萬元,他們可以在12月時,各匯入220萬元到兒子帳戶。
依據規定,要在贈與日後30天內完成贈與稅的申報,12月的贈與在1月完成申報就可以,而父母會在1月再做一次免稅額的贈與,這樣「一次申報就可以完成兩個年度的贈與。」
官員提醒,國稅局會要求檢視贈與事實,如果是現金贈與,民眾最好把贈與人和受贈人的存摺帶著,以便讓稅務人員檢視錢真的有匯款入帳。



法規---《保險法》修正 契約可用指紋辦理


《保險法》修正 契約可用指紋辦理
20181221中國時報   黃有容
修《保險法》被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喻為是「上任後最難的一件事」,經過參考業者、專家和學者意見,金管會版本的修正草案於昨(20)日出爐,修改議題囊括擴大保險利益範圍、團體保險入法、契約撤銷期加為14天、增加被保險人告知義務,以及保險契約不再只能親簽,也不一定要交付保費才生效。
自《保險法》於1929年制定公布後,這次修法是「契約法」部分有史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共修正13條、增訂5條、刪除2條;金管會表示,這次修正草案有二大效益,分別為提升消費者權益,以及為將來數位化保險打好法規基礎。
為減少保險糾紛,修正草案中將保險利益範圍明確化,納入「配偶」、「直系血親」,以免原本僅有「家屬」在定義上有爭議;團體保險也正式入《保險法》,突破過去「有實務、無法管」的情況;契約撤銷期也由消保法規審閱期3天加撤銷期10天,改為沒有審閱期,但撤銷期拉長為14天。
另外,為了保障受益人可以確實拿到保險金,保險公司有權去公、私機關查詢受益人的有效聯絡資料;避免「帶病投保」爭議,要保人和被保險人不同時,被保險人也要負告知義務,如果被保險人未成年,則由法定代理人負責;產險複保險,如果非惡意,當標的物價值低於保險合計價值時, 除了依比例返還保費之外,新增可以直接中止後一張保單的選擇。
因應金融科技發展,金管會也積極為保險數位化鋪路,除了增訂保險契約的詢問和交付,可以使用非書面,也就是電子化契約之外,未來也能免親簽,改以金管會評估風險可控的方式辦理,例如指紋、生物辨識等。這次更刪掉「保險契約要交付保費才生效」的規定,明訂雙方有合意,保險契約就成立。
金管會版本的《保險法》修正草案將在預告60天後送行政院,最快下個會期送進立法院審查。

2018年12月19日 星期三

理賠---通常發生這2種情況,一般壽險會直接理賠!


通常發生這2種情況,一般壽險會直接理賠!
作者:王永才
鄭媽媽一家人感情非常好,育有一子一女,年輕時買了許多保險,喜歡運用保險理財,鄭媽媽是一位優秀的護理人員,因為爆肝而動了換肝手術,兒子切了的四分之一的肝給了媽媽,手術很成功,人也救回來了,不過因為手術前鄭媽媽肝昏迷導致腦部受損,雖然手術後身體開始慢慢地恢復到正常,然而因為腦部受傷什麼人都不記得了,日常生活也需要人幫忙,無法生活自理。
因為鄭媽媽購買的保單總類眾多,故其中重大疾病類型的保單都先行理賠了,然而還有許多其他型的保單包含有定期壽險的投資型保單是否可以辦理理賠?而這類型保單的受益人到底是誰?應該如何請領?
依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之【附表一】完全失能等級適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依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二十六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因為是疾病導致的失能,而鄭媽媽買的是人壽保險,在保單中就找到以上表格,這就是所謂的「完全殘廢程度表」;而在一般壽險的保障範圍中,通常發生兩種情況會理賠,身故(疾病或意外皆可)、完全殘廢(同上表),直接理賠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符合『全殘等級』且已達失能、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其殘廢保險金『申請人』資格應視『申請人』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 
狀況一:如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由『要保人』提出申請。
狀況二:如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則應由『法定監護人』,例如:父母或配偶提出申請。
狀況三:如果被保險人符合全殘,但無監護人,例如:父母或配偶,可代為處理相關事務,家屬應先向法院聲請被保險人為『禁治產人』,並指定『法定監護人』,經法院宣告裁後,再由『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並且提供『法院禁治產宣告的裁定』的相關文件。
若為被保險人成為『植物人』、『腦中風』、『全身癱瘓』,或喪失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有良好的生活照護,則以第三種方式較是為恰當的方式。
本案鄭媽媽,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則應由『法定監護人』,例如:父母或配偶提出申請,理賠金則匯入鄭媽媽的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