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3日 星期日

法規---年金給付前過世 留意遺產稅


年金給付前過世 留意遺產稅

2018-09-20 23:07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
為因應台灣邁入老齡化社會、鼓勵民眾提前安排退休生活,年金保險成為政策支持的主要險種,所衍生的相關稅務問題也陸續出現。財政部南區國稅局20日指出,年金險如果因要保人去世等因素,在約定給付期之前返回,該保單價值必須計算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如果要保人在年金保險進入給付期後,才死亡,保險公司依照年金給付的規定,將未支領的年金部分,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依現行的保險法第135條之3規定,受益人領到的年金,可不計入遺產。
但實務上,稅務機關仍會審核要保人的投保動機,如發現有規避遺產稅事實,仍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換句話說,投保年金險不得作為規避稅負的財務規畫方式之一。
舉例來說,A先生的母親B女士剛過世,B在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買10年期年金保險,但還在投保期間,她就不幸因病去世。保險公司因此返還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為670萬元。
A先生在處理後事時,對於這筆金額是否須要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有所疑問。稅務機關因此作出上述說明。
官員解釋說,被繼承人B生前向保險公司投保的10年期年金保險,依保險契約書內容的約定,年金保險的年金給付,是自要保人投保第10保單週年日屆滿日起,才開始給付,而目前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就不幸身故,保險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予要保人,該保險契約即行終止。
由於B死亡時,她所投保的年金險,尚未進入給付期,保險公司必須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給要保人,所以該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要保人(即被繼承人)B死亡時,遺有財產價值的權利,非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所稱的「人壽保險金額」,也不屬保險法所稱的「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所以該筆年金保單價值670萬元,須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P.S.那張保單好,歡迎詢問

【三代保單】希望保單顧自己也顧下一代 這3原則要抓牢

鏡週刊   2018921
基金教母蕭碧燕9年前買了2張三代保單,她每年領12萬元生存保險金,她百年後可由兒子續領,像這類標榜可以傳承財富的三代保單,讓許多父母趨之若鶩。實際上,只要懂得提早規劃,並且掌握3原則,三代保單既可以達到照顧自己老年生活的目的,還能照顧子孫。
蕭碧燕的投資管道除了基金外,9年前她買了2張保費共約480萬元的保單,分6年繳清,目前每年可領到12萬元的生存保險金。「保單要保人是我,在兒子有生之年,要保人有權利決定保險金要給誰,目前受益人是我,以後也可以讓兒子或孫子當受益人。」
其實,蕭碧燕規劃三代保單的初衷,主要是為了幫自己打造一份穩定的退休現金流,減輕獨生子養育雙親的負擔,若她身故,兒子還能續領保單的生存保險金,兒子不在後,孫子則能領到一筆身故保險金。
「能留財產給子女當然好,可是萬一子女不懂得守財怎麼辦?我寧願把錢存進保險裡再慢慢給,而不要一次給,這才是一輩子最大的保障。」蕭碧燕看得長遠,擔心贈與一筆錢可能轉眼花光、被騙走或投資失利。
市面上的還本型商品,因為有生存保險金的設計,因而很常被規劃成所謂的三代保單,常見做法是父母出錢買保單,以子女為被保險人,受益人則為孫子。專家建議掌握以下3個原則,才不會做錯安排,給自己和子孫找麻煩。

原則1 不踩實質課稅

王爺爺發現自己生病,可能不久於人世,於是幫自己繳費買了12,000萬元保額的壽險,並指定兒子和孫子為受益人,他心想,生存保險金不高,沒有贈與稅問題,且壽險的死亡給付有指定受益人,是為了保障下一代,依法也不會被視為是遺產,豈料國稅局後來向他家人追繳190萬元的遺產稅,還罰漏報1倍稅額的罰金,共繳380萬元才解決。
「這不叫『規劃』,只能稱是『積極處理財產』。」惠譽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鄭惠方指出,這類沒有提早規劃,又符合實質課稅樣態(王爺爺屬重病、高齡投保),會被認定有刻意規避遺產稅之嫌,很多實例都因而被課稅。
小辭典:實質課稅原則
為了約束避稅行為,凡是符合重病投保、躉繳投保、舉債投保、高齡投保、鉅額投保、短期投保、密集投保、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等八大樣態,都是國稅局審核重點。

原則2 立遺囑保障保單

李媽媽買了1張還本壽險,以自己為要保人、兒子當被保險人、孫子當受益人,每年領的生存保險金特地請保險公司開成支票,李媽媽再當面送給孫子當禮物,祖孫皆大歡喜。
但要注意的是,李媽媽是保單所有人,可以行使解約、變更受益人等權利,萬一她不幸過世,就需要另立新的要保人行使權利,這時可能產生保單歸屬問題。
根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必須與被保險人具保險利益,此時,兒子雖能成為新的要保人,但因為壽險存在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公司會要求李媽媽的所有繼承人簽字同意變更,倘若育有3子,卻只幫1人買保單,那麼另外2人有權利請求分配保單價值。「建議李媽媽先立好遺囑,並且公證,確保保單照自己的意志照顧後代。」鄭惠方說。

原則3 注意關係人填寫

以上述李媽媽當要保人的三代保單為例,鄭惠方指出,要保人和受益人非同一人,會有贈與稅問題,但在沒有其他贈與行為下,只要這張保單的保險金控制在贈與人每年220萬元免稅額度內,不需繳稅;萬一兒子死亡,孫子領到的身故保險金不超過3,330萬元(若孫子未成年需與父母併計同一申報戶),也不需考慮所得稅的最低稅負。
但要留意,如果李媽媽過世,保險公司不會給付死亡保險金,且保單價值準備金會被視為是李媽媽的遺產,需納入遺產總額申報。不過,遺產稅免稅額是1,200萬元,再考慮配偶、親屬扣除額等項目,遺產總額2,000萬元以內可能仍不需繳稅。

2018年9月11日 星期二

理賠---3絕招不怕被拒賠:這項「天條」一定要知道


別被保險公司唬弄!3絕招不怕被拒賠:這項「天條」一定要知道
撰文者Goodins好險在這裡    2018.09.04
買保險除了買不對當然不賠外,條款約定不清、解釋有多種,或是醫療處置的必要與事實認定有歧異,保險公司說不賠,難道就平白接受了嗎?本文深入淺出分析三個做法,在被拒賠時為自己權益把關。
保險契約是對等相待
保險外觀像買與賣的商品,實際上是一堆文字契約集合而成,保戶跟保險公司買保險,就是打了契約。既然是契約,大家是對等的,保戶準備了一堆證明文件,填妥理賠申請書通知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如果不賠,不就應該正式通知,而且應該說清楚到底為什麼不賠?
第一招、沒說清楚的拒賠通知書請保險公司詳說
依照壽險公會報金管會核准的「保險公司對拒賠或解除契約案件之處理原則」,發生拒賠事件時,保險公司要用書面(存證信函或書信都可),敘明拒賠理由,以有效送達(例如雙掛號回執)的方式通知保戶,或請專人、業務員面交,供保戶簽收
所有的拒賠案件都要通知保戶嗎?是的,只是分「形式審查拒賠件」和「實質審查拒賠件」。前者比如說證明文件不齊,保戶被通知補正,過期還沒有補正,疾病住院卻請賠意外險醫療,不是重大疾病,卻申請重大疾病險保險金,停效中的保單申請理賠等等。
後者呢,又分與「醫療因素」有關跟無關的實質審查拒賠件~
與醫療因素有關的實質審查拒賠件
1.投保前的既往症
2.
不在契約條款約定的手術項目
3.
屬於處置而非手術
4.
門診手術(保單只約定賠住院手術)
5.
不在條款約定的特定手術項目
6.
不是因意外傷害導致的失能或身故(如病發猝死後倒地)(申請意外險)
7.
罹患疾病未據實告知
與醫療因素無關的實質審查拒賠件
1.屬於保單約定除外責任(如酒後駕騎車)
2.
屬於保單約定不保事項(如從事汽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3.
須要經過司法調查認定者(如要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書面應該提到哪些呢?
【形式審查拒賠件】的書面通知要敘明理由及依據的法令或契約條款,供保戶參考。
【與醫療因素有關的實質審查拒賠件】敘明被保險人罹患的疾病或手術項目如何不符合條款約定的情形,及依據的法令或契約條款,另應提供公司承辦人的聯絡方式以備保戶詢問,或派員向保戶說明。
【與醫療因素無關的實質審查拒賠件】敘明理由及依據的法令或契約條款,並得視個案情況援引間接或情況證據加以論述,另應提供公司承辦人的聯絡方式以備保戶詢問,或派員向保戶說明。
往往保戶最不易理解的當屬實質審查拒賠件,所以在收到拒賠通知,覺得保險公司沒照前面規定說清楚,或仍有疑問,可以通知保險公司再講清楚。這個時候保險公司要提供或出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如病歷資料及醫療文件記錄、足以支持作成拒賠決定的法院判決、司法實務見解,或理賠調查報告、訪談紀錄等等,作為解釋拒賠的佐證。
第二招、不服拒賠理由可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訴
保險屬於金融消費一環,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當保戶不接受拒賠的理由,可以先聯絡拒賠通知書所載的理賠承辦人,或保單服務業務員,經由溝通方式要求保險公司重新處理,也可以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寫好自己的主張,向保險公司申訴。如果善用了第一招,掌握保險公司所持理由,申訴就容易有方向。
保險公司在收到申訴通知後30天內,必須做適當處理及回覆處理結果。
第三招、申訴不成可提出金融消費評議
對於申訴後的處理結果不接受,或是超過30天還沒給回答,可以在收到處理結果後60天內(超過30天沒回答也一樣),依法申請評議。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是受理機構,評議申請書的填寫格式、流程都可在該機關網站找到。
申訴或評議最常用的天條
保險契約是保險公司提供的定型化契約,如果有疑義,也都由保險公司單方面解釋的話,沒什麼道理。民法、消費者保護法都有規範,定型化契約有疑義時,要從非提供契約的一方做有利的解釋。保險法第54條第2項且這麼規定: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這也是申訴主張、申請評議的理由中,最常被用上的天條。
為免日後多生疑義,投保前還是要仔細看過契約
申訴和評議算是權益上的救濟管道,最好是投保前詳細審閱契約條款,DM和建議書只提到大概,自己做好功課,才好確定所規劃的保險適合自己。當然,注重招攬人員的專業與誠信,對於買對、保好、日後疑義協助處理,都是有加分的。

規定---同一天「再次住院」...竟會影響日後理賠!


出院後仍不舒服,同一天「再次住院」...竟會影響日後理賠!看懂買保險如何告知住院病史

撰文者保經大仁  2018.09.07
投保前有住院病史,該如何告知?
許多人都是等到自己或身邊家人生病住院以後,才發覺保險的重要性。投保時保險公司會以「健康告知書」來審核你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而決定是否承保。如果這時你的身體健康狀況已經不符合標準,那可能就會產生「除外、加費、拒保」等情況。所以保險應該是健康時就先準備起來,而非等到生病之後再來考慮。
然而許多人在買保險之前可能會有「住院」的情況,這個時候該如何填寫健康告知書呢?這就是大仁這篇要分享的。
告知事項詢問的「住院」項目

這個詢問事項總共有兩個重點:
15年內。
2)住院治療7日以上。
大仁之前提到填寫健康告知時有一個重點要記得:「有問的,誠實回答。」
BUT!如果「沒問到的」,就不屬於告知義務的範圍。
例如問項為「5年內」,但你是「6年前」住院,這樣就不屬於該項告知義務的範圍。
例如問項為「住院治療7日以上」,但你只有「住院3天」,這樣也不屬於該項告知義務範圍。
PS:這邊要特別注意,告知義務有很多項,假設A項不用告知,不代表B項也不用,請依照個別詢問事項據實回答。
7天」如何界定?
「住院治療7日以上」從文字看起來很簡單,但解釋上不是那麼簡單。
例如「以上」是7日就算,還是第8日才算?
例如「7日」是指累積加起來7日,還是連續住院7日?
關於這點在《要保書說明示例》有提到:

「住院7日以上」:是指住院至出院當日為止。意思就是「連續住院7日」才是屬於告知範圍。
如果你是連續住院6天,然後出院了,隔一天又重新住院3天。雖然合計是9天,但「連續住院只有6天」,就不屬於告知範圍(這段話的意思比較不好懂,建議多看幾次)。
BUT!如果中間只是「轉院」,就得連續計算。
例如A醫院住6天,轉到B醫院住3天,這樣就是連續計算9天,就屬於告知範圍了。所以重點在於「出院」,只要你中間有出院,那麼「連續住院」就會中斷掉。
這一項告知的標準就是兩點:
15年內。
2)連續住院7日(中間沒有出院)。
金融評議中心案例參考
大仁找出評議中心的一則案例跟大家分享,剛好就是談到「住院7日」的告知爭議。
105年評字第1611號】
「住院七日」係指連續七日,此問項主要目的是詢問並篩出住院連續七日以上,相對而言嚴重性較高的體況;若是低於七日,其相對而言嚴重性則較低,非要保書告知事項所欲篩檢風險之範圍。
因申請人於101424日入院至101429日出院,又於同一天入院住院至52日,所以沒有住院治療超過七日以上之病史,故不認定有未據實告知之事實。
白話翻譯:要保書的7日是要篩選連續住院7日的嚴重體況(輕微的狀況不會連續住院7天),既然已經「出院」,那麼連續住院就算中斷。
這則案例非常有趣,被保險人從4/24住院到4/29(共6天),出院後回到家發現還是不太舒服,結果又「再次住院」。保險公司就以這樣算連續住院沒告知來解除契約的理賠。
BUT!最機車的就是這個BUT
大仁前面說過,要中斷連續住院有一個最大的重點,那就是「出院」。只要「出院」,連續住院就算是中斷了。因為大多數情況,「出院」這種事情都得經過醫師的判斷,認為不需住院治療後才可以出院。
不過凡事都有例外,如果病人要「堅持出院」也是可以,依照《醫療法》第75條的規定,病人得簽署「自動出院同意書」才行(不然病人堅持出院結果在家掛掉,反過來告醫師治療不當,那醫院不就衰爆了)
所以在正常情況下的「出院」,如果是經過醫師判斷的話,基本上都是沒有問題的。但如果你是「主動出院」的情況,依照上面那個案例來看,可能會被認為是「連續住院」來做判斷。
既然「連續住院7日」是要篩選出比較嚴重的狀況,那麼當你住院到第6日,醫師認為還需要住院觀察,但你填寫「主動出院同意書」堅持要出院,這時就可以合理判斷,你是屬於需要連續住院7日以上的嚴重情況。
並不會因為你「主動出院」,就可以完全規避掉這項告知,到時候一定會產生爭議。這點細節請特別注意。
以下大仁就整理相關問答讓大家可以更清楚一點。
Q:我三年前住院5天,一年前又住院5天,這樣算連續住院10天嗎?
不算。
連續住院的定義是「從住院到出院」,所以三年前5天,跟一年前5天,都是算連續住院5天而已。所以並非此項告知。
Q7日以上,有包含第7天嗎?
有包含。
如果你已經連續住院,第7天出院,那麼第7天就包含在內。
Q:我連續住院6天,第6天出院了,但當天又不舒服住院2天,這樣算連續住院8天嗎?
不算。
只要中間經過「出院手續」,連續住院就會中斷,也就是只算6天而已。即使再住院,這時住院日數就得重新起算(又是一個新的住院手續)。
Q:我連續住院6天,但填寫主動出院書要求出院,結果隔天又再住院,這樣屬於告知範圍嗎?
會有爭議。
因為連續住院7日的判斷標準是要找出「體況嚴重」的人,既然醫師沒有建議出院,就代表你的病況還沒達到可以出院的程度。所以這時「主動出院」的情況下,雖然文字上不屬於連續住院,但解釋上仍會被認定「有連續住院7天」之爭議。
這點一定會有爭議,建議大家還是不要為了逃避告知義務,而選擇此種方式。
結論
大仁這篇解析了「住院7日」這個告知事項,其實重點就是「5年內」+「連續住院7日」這兩點,如果符合就得據實告知。
大家在判斷時,也請留意是否為「連續住院」的情況,做好告知就沒問題囉。
PS:此篇僅為心得分享,僅供參考。如有問題請詢問相關業務,或是保險公司窗口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