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8日 星期六

醫療---「實支實付」不賠出院後的自費藥物?


藥費近16萬!「實支實付」不賠出院後的自費藥物?從案例看:拿得理賠有3要件  出院後使用的自費藥物,賠不賠?
2018-7-27  保經大仁
實支實付可以理賠住院時的相關醫療花費,當然包含住院施打的藥物。but如果這個藥物是出院後使用的,這樣可以理賠嗎?
實支實付的理賠範圍
要討論這個問題之前,要先瞭解實支實付的理賠範圍,可以參考這三篇:
關於住院出院的藥物爭議,主要是依照「醫療費用」這個項目中的「醫師指示用藥」去做理賠(也就是俗稱的雜費)。像下圖這張收據,近16萬的高額自費項目就是「藥費」,也就是屬於實支實付的理賠範圍。(延伸閱讀:
既然「藥費」是實支實付會理賠的範圍,那為什麼會有理賠爭議呢?原因出在:「有些藥物是出院後使用的。」
如何判斷是否為「出院使用」的藥物
其實從「醫療收據」本身是看不出來的。因為收據上面只會顯示「藥物費用」,並不會特別列出「住院用」還是「出院用」。
要從哪裡看到藥物的用途?
從病歷資料中的【出院指示】可以查詢,上頭會紀錄是否為「出院帶藥」,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大多從這點來做判斷
在一般情況的理賠,藥物費用的金額不要太過龐大,保險公司大多直接理賠,不會特別去查詢【出院指示】來看藥物的明細。
但如果今天出現高額藥物費用,保險公司就會要求查看病歷摘要,以釐清此藥物費用是住院時使用,還是出院後使用的
爭議重點:出院使用的藥物賠不賠?
住院使用的藥物可以理賠,沒有問題。有問題的是,如果今天這個藥物是出院後使用的,那樣賠不賠呢?
保險公司拒賠的原因大多以:「實支實付理賠範圍僅限於住院,因此出院以後使用的藥物,不應該屬於理賠範圍。」關於這點大仁想從法院及評議中心(前後期)的案例來談。
法院與評議中心,前期看法
在實務上法院與評議中心前期的看法相同,都是認為「出院後的藥物不該理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雄保險小字第3
依原告陳稱:其餘5劑柳培林藥劑均是複診時所施打等語,足見系爭5劑柳培林藥物仍可在分次門診時分別開立,應無預先自費購買之必要,是系爭5劑柳培林藥物之費用,不符「住院診療所生之費用」,堪以認定。
白話翻譯:既然藥物可以門診時分別開立,那就沒有預先自費的必要,所以不屬於住院醫療費用
關於這點評議中心早期的看法也是相同。
101年評字第002333
條款已明訂保險範圍為住院期間所發生,依一般理賠實務,就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經醫師指示而自費購買,作為出院後治療之用藥費用,即認定非屬保單之保障範圍。倘恣意擴張其保障範圍,除讓保險人之責任不易確定外,亦有違保單條款原本之精神,且偏離保單精算基礎。
白話翻譯:一般理賠實務不賠出院後的自費藥物,且這有違背保險精算。
法院跟評議中心的看法對不對呢?這點大仁先不點評,來看完法院與評議中心晚期的案例便會清楚。
法院與評議中心,後期看法
這則法院內容很多重點,所以大仁直接放上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
考量一般疾病治療依其病程之發展具有持續性,縱使病患出院後,仍可能需以持續服用藥物或他種方式來治療疾病,且由醫療實務可知,病患依主治醫師之指示,住院期間預先支付一定期間藥物費用,於出院後再持續服用,以達住院期間就同一疾病治療之目的情形,並非罕見。
再參以當事人投保此類住院醫療保險契約之目的,無非因疾病住院接受治療,且以疾病治癒為其目的,就醫療費用支出部分,期待就社會保險未給付之範圍,以該商業保險補足,是由此類保險契約之本質與機能、有利被保險人解釋原則而言,足徵系爭附約所稱住院期間所發生之費用,應包含被保險人出院後所攜出之藥物及其相關費用(如耗材)部分,始符醫療行為本質及當事人投保系爭契約之目的。
上訴人雖主張依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書見解及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病患住院期間得取得出院後之用藥量,通常7天,至多不超過14天,慢性疾病亦僅最多取得30天之用藥量等語,查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書之見解,固非無見,惟其並無拘束本院之效力。
白話翻譯(太重點了,以條列式說明):
1)實務上住院期間預先支付後續費用是很合理的。
2)以保險目的而言是補齊健保未支付的項目,包含出院藥物。
3)評議中心的見解沒有拘束法院的效力。
這個法官大仁要給他一百分,講得太棒了。評議中心可能也是因為受到此判決的影響,而在後續的案件中採取類似的觀點。
首先保險公司同樣以不符合保險精算來做為拒賠的主張。然而,這個時候評議中心的看法轉變了,推翻自己過去的看法。
104年評字第001062
經查,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範圍僅約定「住院期間內所發生」,就「是否需為住院期間內所施用」並無約定,足見系爭保險附約條款約定尚非周延。
況且,其保險之目的在於使被保險人「住院」診療時,能獲得保險金之理賠,而給付目的係要補足被保險人住院診療時健保所不給付或被保險人須部分負擔之費用,而使醫療保險更臻完整。
就風險管理部分,就「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已設有最高補償限額,足認住院醫療費用經其精算設定理賠上限,以控制契約成立時所未預期之風險,實並無相對人所稱之違反保險契約條款精神及保險精算基礎之情形發生。
白話翻譯(太重點了,以條列方式說明):
1)條款只有寫「住院發生」,並沒有寫「住院使用」,這種條款是有疑慮的。
2)實支實付的目的是補足超過全民健保的醫療花費,出院自費藥物也符合此目的。
3)實支實付有理賠金額上限,已在預期內,因此並無違反精算的問題。

大仁想說的,這則評議都幫我說完了。其實「出院後藥物」該不該賠,我自己的判斷標準有下列幾點:
1)住院是否有其必要性(不是為了拿藥而特地住院一天)。
2)該藥物是否有其必要性。
2)數量是否異常(例如正常療程3個月結束,卻拿6個月的藥)。
如果符合上述三點,大仁認為就應該要理賠才對。是否住院內使用並非重點,重點是因為此次住院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包含日後出院的藥物)能否得到應有的補償,才是需要去重視的地方。
保護消費者權益下的轉變
大仁有觀察到在近年來不管是法院還是評議中心,都開始會去思考消費者處於弱勢的一方。所以像是這篇談到的「出院後藥物」,以及「剖腹生產,除疤凝膠賠不賠?」,都是一開始不賠,但後來看法才有轉變。
就像上面判不賠的法院判決,其實也有提到一個重點。
病患曾於本院接受柳培林藥劑注射,注射目的是為抑制女性荷爾蒙維持暫時性停經之狀態,本院建議病患術後持續追加6個月,281劑,該藥劑有無預先購買之必要是視病患需求等語,應認原告就其前開疾病,使用柳培林藥物治療有其必要性,應為整個治療療程之一部分。
既然是因為「這個疾病」才住院的,也有需要後續的療程,這樣將其藥物視為住院的一部分花費也無不可啊。可惜法官沒有延續這個說法做討論。
大仁認為評議中心支持該賠,這是一個好的改變。但仍有許多不合理的案件沒辦法得到合理的伸張,希望日後盡量不要再有類似的狀況發生。
結論
出院後的藥物是否應該理賠,目前仍無定論。但從法院跟評議中心的案例可以得知,目前已經有支持「出院後藥物」理賠的主張成功了。
如果你遇到類似的狀況,請好好把握自己的權益,大仁希望這篇的說明,能為你在爭取的路上給予一些幫助。
PS:此篇案例及言論僅供參考,並非代表絕對的答案。每個案件狀況及條款不同無法一概而論,請依照個別契約條款及狀況去做處理。有問題可詢問相關業務及保險公司。


2018年7月27日 星期五

醫療---醫療費用支出愈來愈高 實支實付險 補缺口

醫療費用支出愈來愈高 實支實付險 補缺口

劉懿慧  2018/07/26
由於醫學進步及國內推行住院診斷關聯群(DRGs)政策影響,國人醫療保健支出費用有愈來愈高的趨勢。壽險業者建議,當個人自付額愈來愈高時,民眾想保醫療險,應要透過「實支實付」來彌補風險缺口,降低醫療負擔,避免「保障用時方恨少」。
所謂DRGs,是衛福部針對健保的一種「包裹式給付」,將同一類疾病、類似治療方式分在同組;再依年齡、性別、有無合併症或併發症、出院狀況等再細分組;然後再參考過去的醫療費用,計算未來應給付醫院之住院費用。 

醫療雜費負擔最沉重

據衛福部健保署統計,2016年平均每人醫療保健支出46219元,而個人醫療保健支出的資金來源,有近6成來自家庭,總金額高達5700億元,家庭自付醫療保健費用佔比高達64.8%,然而,目前僅管理醫療照護佔比呈下降趨勢,包括醫藥保健用品、醫療用具設備及器材支出的佔比都見小幅成長。
此外,
2016年國人的住院醫療花費中,病房費佔近26%、手術費佔近10%、其他雜費佔64%,顯示醫療雜費是住院醫療最沉重的負擔。
全球人壽卓越營業處業務經理林琍琳表示,民眾過去大多因平均住院天數較長,所以投保以住院天數計算理賠金的日額型住院醫療險為主;不過,隨著健保制度改革,實支實付醫療險在現代社會,更符合填補醫療保障的需求。 

支援健保不給付費用

林琍琳指出,實支實付醫療險主要針對超過全民健保的部分,在投保限額內提供實支實付,填補保戶因醫療產生的財務損失,包括住非健保病房時,會支付差額費用;或支付門診、住院期間,健保不給付的手術費用;以及健保不給付的各種雜費等。
一般來說,市場上提供的實支實付醫療險,大多以附約方式搭配其他主約,如搭配壽險或失能扶助險等。
在投保實支實付醫療險時,林琍琳提醒須注意幾個重點,包括是否給付門診手術費用、是否有選擇轉換日額保險金的權利,以及是否能以收據副本理賠等。



2018年7月5日 星期四

新聞---保險分齡規劃 打造完整防護


保險分齡規劃 打造完整防護
2018-07-01 00:10經濟日報 記者葉憶如整理
「意外跟明天不知道誰先來?」醫療科技的發達,很可能讓我們發生意外後,還有無數個「長照明天」,影響家人的生活跟經濟,也因此更要及早做好高保障準備,但要怎麼保才能真正符合需求呢?我建議可採分齡規劃,依據各年齡階段不同需求,逐步補足人生及家庭完整的防護網。
一般來說,我通常都會先跟客戶建立正確的保險觀念,為什麼要買保障型保險?就是希望我們任何人都有被照顧的時候,可讓其他家人正常生活,而不影響整個家庭經濟,不讓「家有一老,全家套牢;家有一殘,全家都慘」的狀況真實發生;我也常說,「保險是身體健康的人買的,不是有錢人買的」。
尤其,「長照」已不再跟老年人畫上等號,我遇到許多案例都是正值青壯年時期卻因突發疾病或意外導致殘廢,年邁父母親或另一半得扛起「長期照護」重責大任,家庭經濟也大受影響。
經濟日報提供
我建議可分五階段,就是0~15歲、16~25歲、26~45歲、46~65歲及65歲以上。
0~15歲階段,以醫療險為最優先選擇,可先配置終身醫療險及實支實付醫療險、意外醫療險,尤其年紀小,終身醫療險保費便宜
16~25歲正值青春期,什麼事都敢嘗試,意外風險大增,可規劃殘扶險、實支實付醫療險及意外醫療險,有餘力再搭配終身醫療險
26~45歲通常是家庭責任期,建議可用殘扶險搭配壽險或定期險、實支實付醫療險及意外醫療險為基本架構
46~65歲時,除了基本架構險種,可加買重大疾病險
65歲以上屆齡退休者,一定要做殘扶險規劃,如預算有限可投保不還本的殘扶險加上保費豁免及保證給付次數附約(全球人壽真慶營業處區經理馮修源口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