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意外責任險單一事故保額 保險局建議3千萬起跳
工商時報/彭禎伶、魏喬怡
2016.12.23
責任保險不等於品質保障。保險局22日提醒保戶責任險最常見三大迷思,一是已投保產品責任險的商品,不代表功效或品質保障;二是意外責任險保額是全年累計保額,並非單次;三即責任險給付要經和解、判決等過程,不是依保額馬上給付。
保險局副局長施瓊華表示,在2015年八仙樂園塵爆造成多人死傷後,即已建議各縣市政府應訂定公共意外責任險的最低保額要求,如每一事故單一人體傷最高保額應有500~600萬元,單一事故最高保額依不同營業場所、面積及風險等級,保額也應有3,000萬到1.2億元,才足以保障參與活動或出席者的安全。
去年建議至今,桃園及彰化已納入其自治條例中規範,其他縣市仍在評估中,依保險局建議,如百貨公司專櫃、電影院、展場、餐館等都應依不同樓地板面積、營業風險投保不同保額,如500平方公尺 以下,每一人體傷保額應有600萬元,單一事故責任保額3,000萬元,保險期間最高理賠金額6,600萬元。
但若是2,001平方公尺 (約605坪 )以上,單一事故每人保額依舊是600萬元,但單一事故保額即提高到1.2億元,全年最高理賠金額2.52億元。
保險局指出,許多民眾對責任險有迷思,如某商品標明投保產品責任險,並不是代表品質有保證或產品一定具功效,例如瘦身商品有投保責任險,但消費者使用後未見效,並不在產品責任險的保障範圍內,除非是產品設計不良或製造錯誤,使消費者有傷害時,保單才可能啟動理賠。
二是有些大樓會揭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額如6,000萬元,並不是單一人就可賠6,000萬元,甚至不是單一事故的保額,而是全年的最高保障金額。
三是責任險的理賠不是像一般傷害險,事故發生確定有損傷即理賠,而是要透過和解、調解、判決、仲裁等過程,確定投保者有責任疏失,要負賠償責任時,保單才會給付,因此被害人不見得馬上能拿到保額保障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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