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5日 星期五

稅務---親人驟逝,我繳不出遺產稅怎麼辦?2招化解不再被國稅局追著跑

 親人驟逝,我繳不出遺產稅怎麼辦?2招化解不再被國稅局追著跑

P.S.沒繳遺產稅,銀行帳戶先凍結。
      但是保險是可以先安排稅源,
      讓家人可以順利繳稅

新聞中心李宇涵2021-02-05

死亡仍是許多家庭的禁忌話題,但實務上卻發生不少人生前未規劃遺產,導致繼承人面臨經濟困難的案例。一位民眾的家人過世後,遺產稅應納稅額為720萬元,亦留有100萬元存款,但該繼承人無法在短期內籌備這筆稅金,又礙於有繳納期限,蠟燭多頭燒令他頭痛不已。若你也遇到類似狀況,該如何解呢?

第一招:遺產稅延期繳納,最多分18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規定,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核定納稅通知書後,必須在「2個月內」繳清稅款,並且應以「現金」繳納為原則,若無正當理由與證明,將需繳交罰款。
不過,並非每個家庭都將身後事規劃地萬無一失,甚至有些人突然離世留下大筆財產,令第一次接觸此事的民眾不知所措;因此,法規亦保障納稅義務人的權益, 如果民眾有繳稅的困難,可在「原限繳日期截止前」向稅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
台北國稅局說明,如果遺產稅額龐大或繼承人間未達成共識,而有必要延期的狀況,可以依法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最多以2個月為限;因此,上述該民眾的例子,原本繳納遺產稅的期限到110125日,他在1091214日向國稅局主張家人所遺留的現金全數用以支付喪葬費,已經沒有現金可繳納遺產稅款,經國稅局查核後,核准該民眾可延期2個月,最晚可在325日前繳納。
但是仍有一種狀況, 若遺產稅額龐大,就算展延2個月也無法繳清,這時就可在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分期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但是,此申請條件必須是「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並且符合「確實有困難」的事實。
所以,上述該民眾的納稅總額為720萬,已達30萬元以上標準,並且確實有繳納困難,經台北國稅局查核後,准予該民眾分18期繳納,每期40萬元;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分期繳納者,必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從原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到繳納當日止,並按照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

第二招: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
了展延繳稅的期限之外,還有另一個方式可減輕納稅義務人的負擔。如果確實有繳納稅款的困難時,可以在期限內,取得繼承人間多數決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用被繼承人所遺留的銀行存款」來繳納遺產稅。 

以高雄國稅局曾經手的案子為例,許姓民眾的家人過世後留有1900萬元銀行存款、1筆房地產,他必須繳納60萬元遺產稅,但是所有的繼承人無法在短期籌出現金繳稅;後來繼承人間協議用被繼承人所遺留的存款來繳納遺產稅,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並且經過國稅局查核後,國稅局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這些繼承人憑此向銀行提取被繼承人的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 並非拿到「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繼承人就可以任意決定提領金額,移轉金額不能大於「應稅金額」,也就是說上述的許姓民眾與關係繼承人,最多只能申請移轉60萬元的稅款;剩餘的1840萬元的遺產應等稅務繳清,國稅局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後,才能辦理繼承移轉登記。

那麼必須符合什麼條件才可以申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呢?必須符合以下兩條件之一:
1.  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
2.  繼承人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同意

需檢附的資料
1.  申請書
2.  繼承人繳納同意書
3.  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明細(含銀行名稱、銀行帳號、繳納金額等)

2020年5月28日 星期四

新聞---儲蓄險該買?這3族群最適合買!


儲蓄險該買?這3族群最適合買!

2020-05-26 14:38經濟日報 小花平台保險+
今(109)年71日開始受到保單責任準備金調降、調高死亡保障門檻等新制上路的影響,不少保單的保費將因此調漲,假設責任準備金利率調降1碼(0.25%),終身壽險保費漲幅約10%、俗稱儲蓄險的還本型商品,漲幅則約15%左右。關於近期有許多民眾也會想是不是趁著保費調漲前,趕快投保一張儲蓄險保單?以下聽聽小花平台保險顧問梁鴻毅的建議。

3族群人適合買儲蓄險 

梁鴻毅指出,其實每個人的投資理財方式和風險承受度都不同,有些人會去投資股票、基金或是債券等賺取較高的報酬,但也有許多人擔心風險而選擇儲蓄險作為理財的工具之一,其實理財工具沒有「絕對」的優劣,只有適不適合而已,到底哪些族群適合運用儲蓄險? 
首先是「保守族」
想要投資賺穩定的配息但又很怕虧損,有什麼好方法在投入資金後,只要到達一定時間就能確保獲利,最好還能比銀行利息再多些?梁鴻毅表示,不論是股票、基金、債券外幣或是其他各種買賣,一定都是有賺有賠,如果想要以時間來穩穩換取報酬,儲蓄險絕對是只賺不賠的最佳選擇。只是需特別注意的是,儲蓄險滿期前,盡量不要解約,一旦提早解約,有可能領不回完整的本金而造成虧損。 
其次是「忙碌族」 
不喜歡也沒有多餘時間去研究理財工具,只希望時間一到就可以加減獲得額外的獲利,這是在說你嗎?梁鴻毅提醒,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想要投資獲利又沒時間去學習或是摸索,「這樣情況下如果去投資,可能會有慘痛的投資虧損,而儲蓄險相比其它投資工具來說,只要能確保不動用到資金,就不用擔心會賠錢。」 
再者是「傳承族」 
你是否經常思考:如何為子女規劃未來的財富、留多一點錢給他們,卻又不知道該放哪兒?「如果有地方可以安心存放,賺取利息之餘還可以節稅,那就太好了。」梁鴻毅分析,在個人資產豐厚時適時購買長年期儲蓄險,透過指定受益人方式同時配合某些條件,讓子女在自己身故後,得以獲得增值過的保險金,「這麼做把部分資金放在相對穩健的儲蓄險裡,不失為分攤風險的好選擇!」 
最後,梁鴻毅提醒,在投保前應該仔細想清楚購買儲蓄險的目的為何,同時要評估個人繳費能力,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衝動而造成後續的解約損失!

稅務---媽媽年付百萬幫兒女買儲蓄險,竟遭國稅局要求補繳76萬?這類保單受益人不宜換成小孩!


媽媽年付百萬幫兒女買儲蓄險,竟遭國稅局要求補繳76萬?這類保單受益人不宜換成小孩!

2020-05-25 20:54任性出版 節稅的布局
把儲蓄或養老險受益人換成小孩?不妥
李媽媽有一對兒女,她幫15歲的女兒與16歲的兒子各買了16年期儲蓄險,年繳保費各50萬,投保時以自己為要保人,女兒、兒子為受益人,6年期滿各可領回300萬。
李媽媽原本想用這筆費用作為兒女出國的留學經費,沒想到繳費期滿後,卻接到國稅局要求補繳贈與稅38萬,同時還因漏報這筆贈與款項,國稅局再多開罰1倍,總共連補帶罰,補繳76萬。
為什麼會這樣?張媽媽滿心疑惑的想:「業務員跟我說,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是220萬,我每年才付100萬!為什麼要跟我追討稅金?」原來李媽媽將贈與免稅額度解讀錯誤。
事實上,李媽媽是要保人,也就是保單所有人,有權解約或變更受益人,但繳費年度不代表已構成贈與。
依據《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又因保單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於要保人所有,所以國稅局認定的,是滿期該年度女兒與兒子(受益人)各收到的300萬,才是所謂的贈與,由於金額已超過張媽媽每年贈與免稅額的220萬,因此將超出的380萬(300×2—220萬)課以10%贈與稅38萬。
李媽媽應該在有贈與事實(子女領取滿期金時)的30天內,就超過該年度贈與免稅額的部分報稅,若逾時申報或漏報,除了補稅之外還會被處以罰鍰。
相信知道這項基本觀念後,對於保險規劃是否會涉及贈與稅,便不難理解。接下來,我用以下3種情形分別說明是否要繳贈與稅:
1. 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
投保時,因自己的身體狀況無法買保險,便情商配偶當「被保險人」。又因保單滿期時能領回一筆錢,又把「受益人」寫給兒子,正好可以當作兒子的第一桶金。像這種「要保人」為自己,「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分別為不同人的隨性安排,未來要特別留意贈與稅的問題。
舉例來說,林媽媽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一張有還本金的保單,受益人寫兒子大林。之後卻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單,原因是要保人與受益人分屬不同人,要被課徵贈與稅。這是怎麼一回事?
依《保險法》第1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財產上的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的現有利益而深知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所以根據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保險契約,受益人到期所領的滿期金或還本金,屬於要保人對受益人的贈與,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如果超過免稅額220萬,就要課徵贈與稅
有鑑於此,這張保單的要保人為林媽媽,財產就屬於林媽媽,無論是還本金抑或滿期金。只要保險金的領受人不是要保人,就會根據實質課稅原則,課徵稅負。
2. 變更要保人或受益人。
許多人購買保險,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後來保單繳費已屆期滿,將有滿期金,便打算變更要保人與滿期金受益人為子女。
然而,由於保單價值屬於財產的一部分,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相當於將原本個人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他人所有,屬於財產的無償移轉。除非能證明過去所繳的保費,實際上均由子女支付,並且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否則國稅局將認定為贈與行為,對其課徵贈與稅。
舉例來說,臺北市有位貴婦投保6年期養老險,快到期前4個月突然把受益人改為兒子,於是到期後壽險公司就將一千多萬的滿期保險給付金,匯入兒子戶頭。事後,這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行為,不但得補稅,還須付罰鍰,金額高達500萬!貴婦心有不甘,便提起訴訟,經過最高行政法院的審理,認為國稅局並無不當,判貴婦敗訴。
如果時光可以倒流,貴婦可以怎麼規劃?以該案例為6年期養老險、滿期金一千多萬元推估,每年所繳的保費假設為200萬,而貴婦每年贈與兒子200萬,等於6年共贈與1,200萬。
然後在投保之初,就以兒子為要保人,母親以贈與現金的方式每年匯入兒子的戶頭,再由兒子繳付保費。如此一來,只要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不超過贈與免稅額度220萬,就不會發生事後被要求補繳500萬的遺憾。
3. 代付保險費。
謝先生本來規劃,每年在贈與稅免稅額度220萬內,贈與現金給小孩,但是又擔心小孩會亂花錢,所以就買了一張保單,年繳保費220萬,而且要保人是小孩。但這張保單從父母的帳戶去做扣款或轉帳代繳的動作,其實算「第三人無償代繳」,因此視同贈與,有可能被課贈與稅的風險。
通常保單簽約時,就是以子女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同時子女也是滿期金與生存金的受益人,所以等到保單期滿、拿到保險金時,在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情況下,沒有贈與的問題,節稅空間比較大。
但應留意繳付保險費方面,父母須先把錢放在子女戶頭,再從子女戶頭繳納保險費。由於父母分年贈與的是保險費,而不是要保人給受益人的滿期金或生存金,所以只要年度所繳保費及其他贈與,總金額低於220萬,就不必繳交贈與稅。


媽媽過世,柯先生共領7,000萬保險給付,要怎麼報稅?這些情況,政府可以當作沒看到!

2020-05-25 任性出版 節稅的布局
一位年輕人買了1輛好幾萬元的自行車,才騎了幾次就意外摔車,導致肩膀斷了4截、肋骨斷了2根,在醫院躺了一個星期。
年輕人甚至開玩笑的自嘲:「這輩子終於可以深刻體會梁靜茹的那首〈會呼吸的痛〉。」因為他只要呼吸,胸腔就會擴張,進而弄痛肋骨,除此之外還有一大堆醫療費用要支付,心也很痛。
不過,當醫生問他肩膀要裝一般的鋼板支撐,還是品質較好、且以後不用拿出來的鈦合金材質時(當然後者的價位貴很多),他心想:「好在我有買保險。」
由於年輕人有保險,當他發生意外時,保險公司會替他出錢承擔,再加上保險給付可以免稅,所以他拿到的保險金也不用繳所得稅,即可放心選用最好的醫療器材及服務。
說到保險給付可以免稅,其他還有哪些所得可以免稅?最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1. 保險給付(含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
普遍認為從保險公司拿到的死亡理賠金,是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然而,現在市場上的保險商品種類繁多,並非所有保險給付皆免納所得稅。
目前人身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農民保險、公教保險與軍人保險,都免課所得稅。對於非自願性失業的勞工來說,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0條規定,可以領取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上述這些因屬於勞工保險給付的範圍,也適用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但仍要注意,保險公司給付的解約金、紅利等,則要計入所得課稅。
假設你往年有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之後若將保單提前解約,則應將解約金超過所繳累積保險費之溢額,併入退保年度所得補稅。至於保險公司支付的分紅紅利,因為不是屬於生老病死殘,不算是損失填補原則的保險給付,若拿到保險公司的年底分紅,還是要計入年度所得課稅。
另外,雖然保險公司給付的死亡理賠金免納所得稅,但是特定的保險給付要額外併入最低稅負課稅。
根據2006年開始實施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也就是俗稱的最低稅負制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只有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這兩項,而且只有從200611日起新成立的保險契約,又符合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情況下,受益人所領到的保險給付,才要計入最低稅負基本所得額。
這個部分又可分為「死亡給付」及「非死亡給付」兩種,若為死亡給付,同一申報戶全年所領的金額在3,330萬以下者,不用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超過3,330萬者,則以超過部分的金額計入即可。若是非死亡給付,就要全數納入基本所得額。
舉例來說,柯先生的媽媽剛過世,柯媽媽在生前有3份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皆為柯媽媽,受益人皆為柯先生。其中保單A的保險開始日為200521日,保單B200621日,保單C201021日。而柯媽媽不幸在2016年離世,受益人柯先生獲得保單ABC的死亡保險給付,分別為3,000萬、2,000萬與2,000萬,共7,000萬。那麼,這3張合約的保險給付,有多少應計入柯先生的個人基本所得額?
由於保單A的合約簽訂日在2006年以前(基本稅額條例實施日之前),所以保單A的給付金額不用計入最低稅負。保單BC的死亡給付合計4,000萬雖然要計入,但每年每戶有3,330萬元可以減除,所以最終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特殊保險給付)的金額只有670萬。
該筆納入的金額再加其他應併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合計後,每年每戶有670萬的免稅額可以扣除,扣除後再依20%的稅率計算基本稅額。若基本稅額高於依照原本綜所稅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則再多補這差額即可。
2. 個人稿費、版稅、作曲、漫畫,以及講演鐘點費等收入
通常個人稿費、版稅、作曲、漫畫,以及講演鐘點費等收入列為執行業務所得,但這些收入全年若沒超過18萬,即可全數免稅。若超過18萬,可先扣18萬,再減除必要成本――自行出版減75%、非自行出版減30%。
以某歌手為例,幾年前她的專輯大賣22萬張,又賣了15萬本的英文書,合計版稅約有數十萬美元,約新臺幣1,500萬。這些版稅一年只有18萬可以扣除,再扣減30%的成本費用,當年應併入綜合所得額為1,037.4萬,其計算如下:
1,500萬-18萬)X130%)=1,037.4
3. 土地交易所得。
土地買賣有獲利,免課所得稅。中南部很多有錢人都有大筆大筆的土地,在過去,即使土地買賣賺了數千萬元,通常只要繳土地增值稅,不用再繳土地買賣價差獲利的所得稅,事實上這部分的稅務有很大的優惠,例如土地增值稅的課稅基礎,是用比市價還低很多的土地公告現值來計算,計算出來的課稅所得,金額通常都比實際的獲利金額低很多。
但是,2016年之後,開始適用房地合一稅,土地獲利所得也要繳稅了,而且是用實際的出售價格,減掉當初買進的土地成本當作課稅基礎,房屋的部分也一樣用實際獲利金額計算,稅率視持有期間長短,從15%~45%(自用住宅房地獲利金額超過400萬的部分課10),這相當於正式進入了實價課稅的方式,要繳的稅往往比過去多很多,這在第四章將有專章討論。
4. 個人出售日常衣物家具
網路拍賣盛行,2016年財政部發現一名15歲的少年,透過臉書向國外進貨後,再上網販賣面膜和麥克風,居然創造年營收上千萬元,便立即要求該少年補稅。
出售自己日常生活用品,像是二手書、二手家具或衣物,只要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其收入免納所得稅。但是,如果出售的物品並非屬於個人日常用品,例如前面提到的15歲少年、或偶爾從國外帶回的商品,利用網路或其他通路來販售(Yahoo奇摩拍賣、PChome線上購物、臉書、蝦皮、露天等),若當月銷售額超過8萬,則須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按:指開發票給消費者的銷項稅額、或是進貨及與營業有關等取得發票的營業稅為進項稅額),並以當年度銷售額6%計算「營利所得」,併入全年所得總額,申報個人綜所稅。
5. 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由於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已課徵遺產稅(見本書第二章)或贈與稅(見本書第三章)了,便不用再課繼承人或受贈人的所得稅了。但是以下的案例,受贈人卻被國稅局要求得繳個人所得稅。這是怎麼一回事?
盛女士經營一家很賺錢的公司,她某天獨自到深山爬山,意外跌落山谷,無奈手機沒有訊號以致無法向外求助,所幸最後遇到山中居民江老先生,讓她在自己的鐵皮屋住了一晚,等待救援。
當盛女士回家後,打算匯錢感謝江老先生,但為了節稅,自己經營的公司常年沒有分配盈餘、也沒有發太多薪水給自己,所以名下沒有多少存款,於是她用公司名義匯200萬給江老先生。
沒想到3年後,國稅局要求江老先生因取得200萬,必須補稅,江老先生便慌張的跑去跟盛女士說明情況,請她一起去向國稅局說明原委。不過,這時他們才知道稅法有規定,如果是受營利事業的贈與,贈與單位雖不用繳贈與稅,但受贈的個人,得將取得的財產,併入受贈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因此江老先生仍要依法補稅。但假設當初盛女士用個人名義贈與200萬給江老先生,兩個人便不會有課稅的問題(因低於贈與免稅額220萬)
6. 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
聽說某投資理財社團,裡面的社員個個都是股市大戶,一年靠股票或期貨交易賺到上千萬,甚至賺上億元的人,也不在少數。其中還有好幾位是一般上班族,但報稅時他們所適用的綜所稅率才5%(就是所得淨額不到54萬)。這時你或許會懷疑,不是綜合所得淨額超過四百多萬元就該適用40%的稅率嗎?
原來《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也不得從所得額中減除,所以這些買賣股票及期貨的高手們,只要按照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三繳交少少的證券交易稅即可
7. 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
曾有某營造公司因興建大樓損毀隔壁民眾的房屋,經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估計補償金額為20萬。後來經雙方協調達成和解,營造公司願意賠償民眾共計50萬。
由於受損害標的經公會鑑定補償金額是20萬,屬於填補民眾所受損害部分,可免納所得稅。但與營造公司賠償金額的差額30萬,並不屬於填補所受損害部分,而是屬於「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居民當年度所得稅,辦理扣繳申報。由此可知,只有損害賠償的性質才能免納所得稅,常見的狀況有:
病人與醫生因為醫療糾紛最後和解,由醫生給付病人的慰問金,如果確實屬於醫生因醫療過失,而使得病人受到傷害的損害賠償金,免課所得稅。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公司沒有替員工投勞保,或投保的薪資金額少報多報,或該由公司負擔部分的保險費叫勞工自己繳納,勞工因此所受到的損失,應該由投保單位賠償給員工,勞工取得公司所給付的賠償金免納所得稅。
勞工因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企業雇主依《勞基法》規定,按員工原薪資所給付的補償金免稅。另外,員工受醫療屆滿2年仍未能痊癒,經醫院診斷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基法》規定,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的賠償金也免稅。
個人住家建築物遭到輻射汙染,依《輻射汙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申領的救濟金及補助費免稅。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因他人的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的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被害人或其遺屬取得的補償金免納所得稅。
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若有賠償金,其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可免納所得稅;至於屬填補債權人所失利益部分,則須列為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產遭受損害所獲得的賠償金,例如鄰近工地施工造成房屋損害的賠償金,其中屬於直接賠償房屋所受損害部分,可以免納所得稅;至於補償損失利益部分,像是房屋無法出租的租金損失,則須列為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其他免稅所得,可詳見《所得稅法》第4條及第3-3條規定。
證券交易所得稅為何開徵又停徵?
臺灣證券市場歷史已有六十多年,反反覆覆就有5次證券交易所得稅(簡稱證所稅)開徵又停徵的紀錄,但每次約過了2年左右便再度停徵。
1次實施證所稅,早在19557月,臺灣股市開張2年,政府頒訂《台灣省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股票買賣的獲利要徵收10%的所得稅,但實施不到5年,便在財政部的建議下廢止了。
2次實施,在1962年、臺灣證券交易所成立後,隔年討論所得稅法修正案,決定將證所稅視為個人資產納入課稅範圍,但因當時沒有電腦化,證券所得計算複雜,也無法人工歸戶與稽查,所以實施時間不到2年,便宣布暫停收取個人證所稅,但保留課法人的證所稅,直到1971年,連法人也停徵證所稅。
3次實施於1973年,政府為了抑制股票炒作風氣,宣布復徵證所稅,而且為了鼓勵長期投資,規定持股1年以上者免稅。到了1975年,全球爆發石油危機,股市萎縮,財政部又為了鼓勵投資人買股票,規定買賣股票30萬元以上者免稅,以活絡市場。然而,課徵期間還是因稽核問題與認定爭議不休,過不到3年,便在1976年再度停止課徵證所稅。
經過13年的停徵,1988年間,國內股市炒作風氣興盛,大盤指數炒作到一萬多點,當時的財政部長郭婉容為了抑制投機氣焰,宣布於19891月起復徵證所稅,造成當時股市以無量下跌連續19日反映,跌幅超過36%,也使郭婉容黯然下臺,而政府擋不住各界壓力,於隔年1990年立即停止徵收證所稅。
最近一次,因2006年實施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法人買賣證券的利得要納入最低稅負課稅,因此到了2013年則全面復徵證所稅,再度影響證券市場的交易量,證所稅收的預期結果也不好,於是從2016年起,又再度停徵證所稅,直到今日(2020年),證券交易所得仍是停徵狀態。
本文摘自任性出版的《節稅的布局(2020年版)


2020年2月22日 星期六

理賠---【失能險理賠爭議1】1級殘與7級殘理賠差700萬 家屬累跑法院才要回來


論的,就是判定機能喪失及遺存障害的備註第15條:在被保險人發生事故後,「經6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法院在審理何先生的爭議時,另外就判定過程送高雄長庚醫院鑑定,而長庚醫院回覆,喪失咀嚼、吞嚥功能的判定應從病患完成放療後追蹤滿6個月(何先生追蹤4個月,義大醫院認為提早發生症狀固定),如果提前開立相關證明,應有詳細的臨床評估記錄跟檢查報告。
所幸法院對照義大主治醫師歷次的追蹤病歷,認為何先生身體狀況已惡化,喪失功能很難恢復,因此不受6個月觀察、治療的限制,結果判賠1級殘,保險公司要再理賠700多萬元。陳豐年表示,「治療後症狀固定」是失能險理賠的要件,至於治療時間需不需要滿6個月,或者是不是符合立即可判定者不受限制,通常須依個案認定。

新聞---防疫情來襲 保單先築三張防護網


防疫情來襲 保單先築三張防護網

2020-02-21 仝澤蓉
實支實付/面對法定傳染病 成防護基底
新冠肺炎疫情確診病例持續增加,導致人心惶惶,日常生活都受到影響,除了搶口罩、消毒酒精這些有形防護網之外,還需要實支實付醫療險、壽險和旅平險架起無形防護網。
宏泰人壽理賠部協理蔡永澄表示,實支實付住院醫療險是各種疾病最重要的防護基底,不僅針對法定傳染病,平日身體不適時也能用到。針對此次新冠肺炎的威脅,宏泰人壽已將法定傳染病納入所有住院醫療險保單保險範圍,不論是實支實付型或日額型醫療險,並未列為除外責任。若保戶不幸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療,將依契約條款各項醫療給付項目的約定承擔給負責任。
壽險/穩固經濟支柱 降低家庭衝擊
投保壽險是保障家中經濟支柱萬一倒下時,家中老小的生活可以獲得照料、經濟可較不受影響。蔡永澄表示,倘若原先就有投保壽險者,萬一不幸罹患新冠肺炎導致身故或失能,壽險也會給付一次性理賠。
對於尚未投保壽險但有想要做規畫者,蔡永澄提醒,一定記得要在投保前和壽險顧問討論清楚保額是否足夠因應萬一;一旦遭逢不幸時,遺留下來的保險理賠金必須要能因應家中開支,包含家中老小的生活所需費用。
旅平險/海外醫療理賠 確認是否保足
由於新冠肺炎疫情仍在持續延燒,應盡量避免在此時出國,若非不得已必須出國,一定要記得投保旅平險,注意旅平險中海外醫療的項目額度是否足夠,萬一在海外發生疑似感染的症狀,千萬不能因為怕麻煩或是不敢去醫院延誤救治。
宏泰人壽提醒,投保旅平險時務必選擇有「海外急難救助保障」及「海外醫療保障」的產品,萬一在海外罹患新冠肺炎就醫,相關醫療費用都能以旅平險中海外突發疾病相關給付項目申請理賠。
新安東京海上產險發言人暨副總呂文泉建議,若近期有出國規畫者,能在行前選擇投保旅平險及不便險。
呂文泉說,以新安東京海上產險的旅行綜合保險為例,若投保當時,預計前往的國家尚未被列為疫區,屆時如因疫情導致班機取消或延誤達四小時以上,即可申請理賠;旅平險若有加保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緊急救援,也不會因為新冠肺炎除外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