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1日 星期三

法規---電話行銷全程錄音帶須存5年為證


誰買保險為你存證? 電話行銷全程錄音帶須存5年為證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當民眾接到電話行銷人員準備說明保險商品內容時,一定會被詢問是否同意錄音,因為若你聽了這通電話之後同意購買保險,保險公司會依金管會規定,保存這通錄音帶到保單期滿後的5年,也就是說如果你買的是10年期保單便會保存15年,反而藉此做為雙方銷售過程的確據。
第一金人壽總經理林元輝表示, 初出社會的年輕族群尚未建立人脈,在想將保險規畫付諸行動時,極有可能尋求不到在專業度或熟悉度上都能信任的保險業務員。
其實當今投保管道很多元,除了一般所知的業務員,民眾也可以透過銀行、電話、網路完成投保。
尤其年輕人對網路資訊的取得相當熟稔,透過網路先對保險規劃與保險商品有基本的認識,再來選擇適合自己的投保管道。
民眾如對商品保障內容理解且又認為符合當前所需,可先在保險公司的官網上留下資料,由電話銷售人員協助完成投保手續,過程簡單清楚,所享有的投保權益與售後服務皆和其他投保管道相同。
林元輝還提醒民眾,電話投保管道方便又省時,民眾接到電話時應確認電話行銷人員姓名、登錄字號、所屬公司名稱。
更應該在收到保單的時候好好閱讀內容,以理解保障項目與內容、保戶權益、各項條款內容是否有認知上的差異,才能確實獲得一份保障人生的護身符。

2018年4月10日 星期二

法規---保險辭典/勾選「保費自動墊繳」遲繳漏繳遞補機制

保險辭典/勾選「保費自動墊繳」遲繳漏繳遞補機制

記者李蕙璇/台北報導
要保書中「保險費自動墊繳」的同意選項,通常保險公司會建議民眾勾選同意的項目,這個機制可以在保戶未能如期繳納保費時的一種自動墊繳遞補功能。
民眾在投保時,常常對要保書裡的專有名詞心存疑惑,在保守、不求甚解的心態下,可能不知道、甚至錯失了一些保障自己權益的方式。
第一金人壽總經理林元輝表示,要保書的內容與規格皆依據主管機關的規範制定,並經主管機關審核,故消費者在簽署要保書時不用擔心會有不利的選項或條款內容,倒是要保書上對保戶可能有利的選項,保戶不防多加了解,才能讓權益在必要的時候發揮功效。
當保戶因經濟狀況或疏忽未能如期繳納保費,在未繳費情況超過保險公司給予的寬限期時,若保戶有同意保險費自動墊繳,保險公司會利用保單價準備金,自動幫保戶代墊當期保險費。
林元輝說,自動墊繳功能可提供保戶多一層保障,因為當保戶超出寬限期仍未繳費,保險契約即會停效,便會影響理賠權利,若動了「保險費自動墊繳」功能,由保險公司墊付該筆保險費,就可以暫時確保保險契約有效。
舉例來說,王先生投保了100萬元的還本意外險,並已累積了約10萬元的保單價準備金,王先生後來因經濟出了狀況而停止繳費,並且發生了一場車禍意外身故,若王先生當初沒有勾選同意自動墊繳,就可能只領回約10萬元的保單價準備金。
反之,若王先生投保時勾選了同意保單自動墊繳,使得保單在墊繳的情況下繼續有效,其受益人可依條款領取100萬元扣除返還墊繳金與利息的理賠金。
提醒民眾,應將自動墊繳視為維持保單效力之暫時性做法,畢竟自動墊繳需另計算利息費用,且保險公司僅能就保單價準備金之額度內墊付保險費,亦即代墊費用如果超過保單價準備金,保單仍會停效。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因為是從保單價準備金代墊保險費,所以保單需為終身壽險等能累積保單價準備金之險種。
建議民眾採較積極之保單管理方式,定期檢視保單付款方式是否需調整,如扣款帳戶存款額度是否足、信用卡是否有效,另外也需注意留存於保險公司的通訊資料是否正確,以免一時疏忽或漏接資訊,讓保單失去了保障的效用。

法規---金管會公布 修改人身保險商品審查二大應注意事項


金管會公布 修改人身保險商品審查二大應注意事項

2018-04-09 21:59經濟日報 記者葉憶如即時報導
金管會今(9)日公布最新法令函釋,修改人身保險商品審查二大應注意事項,「不論有體檢保件或無體檢保件之要保人均得主張行使契約撤銷權」,也修正有關重大疾病及癌症保險於投保時之等待期間最長得為90日,且復效時不得再約定有等待期間,送審商品時應說明等待期間訂定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5條第二事項,有關個人二年期以上人身保險契約應提供契約撤銷權。金管會強調,前項契約撤銷權規定,不論有體檢保件或無體檢保件之要保人均得主張行使 。
過去為讓保戶充分了解保單條款內容,保險公司會提供保險期間2年以上的個人人身保險契約有10天的撤銷期間,即保戶自收到保單隔日起算10天內,如不滿意保單內容,可向保險公司行使契約撤銷權,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無息退還保戶所繳保費。之後無論是否有體檢,保戶都可以主張行使契約撤銷權。
此外金管會也修正注意事項第六十七項,有關重大疾病及癌症保險於投保時之等待期間規定。
目前國內「癌症險及重大疾病險」,還有至少30天、最長90天的復效等待期,即民眾投保後,須等待一定時日後,保單才生效,此舉是為防範有人「帶病投保」衍生道德風險。但保戶購買的癌症或重疾險,若沒繳保費,經壽險公司催告到達後屆滿30日仍不支付,保險契約會被「停效」若不慎停效,停效期間內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必理賠。再申請復效成功後,一發生保險事故,即能獲賠的等待期。金管會新規定送審時要檢付等待期的必要合理性說明,且復效時不得再約定有等待期間。另金管會表示,為兼顧保戶之合理期待,各公司應於健康保險商品之各式銷售文件及保單條款之明顯處,以粗黑或鮮明字體顯著標示疾病等待期間之相關約定,並於招攬時向保戶妥為解說。